国贸实务练习题答案.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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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实务练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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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一、填空题1.货物  服务  技术2.货物贸易  交易条件  合同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3.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4.货物买卖合同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7.禁止  限制  自由8.已征税额9.商务部10.备案登记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三、单选题1.C 2.B 3.C  4.A  5.B  6.C 四、名词解释1.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进行的货物、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2.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广泛接受和遵循的,具有较为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3.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出口企业。五、问答题1.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按照贸易方式划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方式;二是其他贸易方式。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是指买卖双方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中心,以货币进行结算,逐笔成交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交易行为。除了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主要包括经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投标、加工贸易、对销贸易、期货交易、电子商务等。2.(1)普遍接受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地、反复地采用,并经不断完善而被贸易界所普遍遵守和接受。(2)确定性。国际贸易惯例都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对贸易活动有规范作用。(3)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合同当事人约定援引某一惯例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贸易是以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为中心来进行的,依法成立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条款,是交易双方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若合同中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遵循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若合同与适用法律都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当事人双方产生争议的,而合同中没有排除引用惯例的条款,则可援引国际贸易惯例。4.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海关管理、外汇管理、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加工贸易管理、中国对外贸易促进管理。5.逐笔售定的国际货物贸易大体包括交易磋商前的准备、交易磋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四个基本业务环节。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一、填空题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EXWDDP3.卖方 买方指派的承运人4.FREEALONG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5.到达,DAF、DEQ、DES、DDU、DDP6.目的港、水上7.68.CIF9.CIF  FOB10.装船费谁负担的问题  卸货费谁负担的问题11.四、1312.FCA﹑FAS、FOB,买方13.CFR ﹑CIF﹑CPT ﹑CIP14.贸易术语   FOB包括理舱平舱  2000通则15.FOB、CFR、CIF,FCA、CPT、CIP16.象征性交货17.按时交货,按时到货18.交货地点、风险划分,进口19.卖方20.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21.卖方驳船费22.DDP、EXW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三、单选题1.B 2.D 3.B  4.C  5.A  6.B 7.A  8.A 9.B 10.B 11.C 12.B 四、多选题1.ABCD   2.ABC   3.BD   4.BC   5.ACD6.ABD   7.ABCD  8.BCD   9.BCD   10.BC11.ABD   五、名词解释1.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易双方有关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一种专门用语。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在最初的《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修正和完善而制定出来的,它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0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如今,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2000通则》已成为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签约、履行及解决业务纠纷的主要依据。3.FOBLinerTerms:即FOB班轮条件。它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FOB的变形之一。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4.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5.货物的特定化:即将货物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称为货物特定化。六、问答题1.答:贸易术语的基本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明确交易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界限;另一方面,它又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两者是紧密相关的。正是有了以上两方面的基本作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使复杂的国际贸易交易问题处理得以简化,具体表现为:简化了交易手续,有利于交易达成;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 2. 答:在实际业务中,人们习惯上称CIF为“到岸价”,这种叫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在CIF条件下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但卖方仍然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虽然办理保险,但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风险转移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货物装船后产生的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承担。3.答:因为CFR条件下,卖方能否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买方投保的前提,也会影响到风险的正常转移时间。在实践中,根据有关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卖方要对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及时办妥货运保险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卖方应根据约定或习惯做法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电传、传真或E-mail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4.答:相同点:(1)交货地点相同,都是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2)风险转移界限相同,都是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3)进出口报关的责任及费用负担相同,卖方承担出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买方承担进口通关的责任和费用。(4)运输方式相同,都是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5)装运通知相同,卖方装船后都必须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区别:(1)办理运输的责任以及运费的负担不同,FOB条件下,买方自担费用和风险办理运输事宜,并承担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CFR和CIF条件下,卖方自担费用和风险办理运输事宜,并承担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2)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费的负担不同。FOB和CFR条件下,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并承担保险费。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5.答:(1)交货地点不同。前一组贸易术语是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交货,后一组是在出口国内地或港口指定地点交货;(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前一组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后一组以货交承运人为界;(3)运输方式不同。前一组适合水运,后一组适合任何运输方式。6.答:(1)货物是没有划归本合同项下的货物;(2)买方没有及时派船接货,超过规定的装船日期,虽然货物未装船,但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仍可在货越船舷前转移给买方;(3)卖方没有及时备好货物,使得货物没有及时装船,虽然超过规定的装船日期,但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仍由卖方承担。7.答:变形是由于卸货费用的划分引起的,CFR和CIF卖方负责派船,在指定装运港完成交货,因此对装船费用双方不会产生分歧,一般由卖方承担。但是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卸货费用由谁承担就成为主要问题,变形就是由此而产生的。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用一般选择CFR/CIFExShip’sHold(舱底交货)或者CFR/CIFExtackle(吊钩下交货)两种变形。七、案例分析题1.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 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2.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3.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所以卖方并未完成交货义务,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5.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中卖方是凭单交货,而不保证将货物送达买方手中,若对方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在其他条件不变下,最好选择DES贸易术语。因为DES中卖方要保证将货物完好及时地送达目的港买方控制下才算真正完成交货义务。6.这是美方根据《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提出的合理要求,该惯例规定在FOBVesselNewYork条件下,出口手续费用是由买方承担,所以本案例中美方要求我方在开来的信用证增加金额,这样就把出口手续费用交由我方承担。所以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要注意其对术语应用的具体内容。 7.这是涉及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问题,如果提交仲裁货物损失的风险应该由卖方即美国出口商承担。因为根据贸易术语的应用,任何一个贸易术语的风险要实现在正常条件下转移,必须要满足货物特定化的前提。本案例中卖方交货时没有把给每个买主的货物进行标示,即货物没有实现特定化,因此虽然CFR是在装运港货越船舷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因为没有实现货物特定化,所以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仍然由卖方承担。8.我方应该要求买方按期履行合同。因为FOB租船由买方负责,本案例中买方委托我方代办租船,在我方不能租到合适船舶并告知买方后,那么租船责任仍然由买方负责。否则造成不能及时装运的风险由买方负责。9.我方没有做好船货衔接,因为本案例中船舶没有到港,所以货物提前放在港口仓库等船就存在一定风险。10.本案中卖方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按时按量交货,属于违约。因为按照DA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边境车站)将货物交给买方方可完成交货义务,而案中卖方在约定的满洲里交货地点,不仅货量上有短少现象,而且部分货物没有按时抵达满洲里完成交货,因此卖方违约。11.该出口公司地处内陆,因此选择交货地点最好是接近货源地点,不仅方面卖方交货节约内陆运输成本,更重要的是交货地点越接近卖方,风险转移界限也会更接近卖方所在地,卖方可以提早转移风险。本案中如果把贸易术语FOB新港变为FCA某内陆地市(货运站),卖方承担的甘草膏火焚的风险就可大大避免。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一、填空1.实物 文字说明    2.看货买卖 凭样品买卖  3.品质公差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4.净重 5.数量机动幅度(或溢短装) 1050 950 6.公制 英制 美制 国际单位制7.国际单位制 8.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 9.UPC  EAN 10.无牌中性包装二、判断1.× 2.√ 3.× 4.× 5.×三、单选1.C 2.C 3.B 4.C 5.C四、名词解释 1.SalesbySample: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2.F.A.Q.:FairAverageQuality的简称,意即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中等货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有时会采用“良好平均品质”来表示商品的品质。3.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Latitude,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以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4.商品品质:Quality,即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因素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5.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以介绍商品为目的所提供的样品,使对方通过它对商品的品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考虑是否可能谈成交易,它必须注明“仅供参考(ForReferenceOnly)”的字样,以示质量仅供参考,而不作为交货的最终品质依据6.对等样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以买方样品成交的合同往往持谨慎态度,为避免日后的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纠纷,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也称作回样(ReturnSample)或确认样(ConfirmingSample)。7.中性包装:是指出口商品及其内外包装上都不注明原产地和出口厂商名称的包装。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8.OEM: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的简称,俗称贴牌生产。品牌所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他人生产,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贴上委托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并交由委托方。五、简答1.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所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另一类是以文字说明表示。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又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2.(1)根据商品特点选择恰当的品质表示方法。(2)品质条款要明确具体,具有合理性。(3)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4)签订品质条款应视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3.(1)为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该部分的作价原则,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2)凡是做出这类规定的合同,卖方的交货数量只要在增减幅度范围之内,即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3)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有时也可由买方选择。如果涉及海洋运输,由于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交货的机动幅度一般由安排舱容和装载货物的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4)对多装或少装部分的计价结算,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按装船日的行市或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1)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是第三者商标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商标拥有权或使用权证书。(2)未经委托方同意,加工方不能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定牌加工的产品。(3)对于委托方提出假冒的要求,加工方不能接受,可建议对方使用定牌中性包装。六、论述1.(1)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异,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时必须就品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2)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如果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修理、减价、或交付替代货物并主张赔偿损失,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3)在实际业务中,因品质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案件和事例最多。为了减少和避免争议,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品质条件和写明品质条款,不论从法律或从实践的角度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2.(1)商品的包装是生产过程的继续,大部分商品只有经过包装,才能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增加商品价值;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和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还是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货物即为与合同不符,卖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商品的包装。七、案例分析(1)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本案中,我方签约前寄交了样品,签约后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所以可以理解为,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2)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3)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我方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我方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一、填空题1.交货时间(交货期) 2.装运港(装货港)、目的港(卸货港) 3.允许、不允许 4.班轮运输、租船运输、租船运输 5.固定的航线、固定的港口、固定的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6.基本费率、附加费、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第1号、20、高 7.班轮 8.受载期 9.租船人、船方、一半 10.《国际货约》、《国际货协》 11.整车、零担、大吨位集装箱 12.20英尺、40英尺、20英尺 13.整箱装(FCL)、拼箱装(LCL) 14.FAK包箱费率、FCS包箱费率、FCB包箱费率 15.西伯利亚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北美大陆桥 16.落基山脉、东  17.运输代理行 18.“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19.联合国、《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0.“OriginalfortheShipper”、托运人、“OriginalfortheIssuingCarrier”、航空公司、“OriginalfortheConsignee”、收货人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三、单项选择题1.A   2.D  3.C  4.C  5.B  6.A  7.D  8.C   9.A  10.B11.B  12.D 13.B 14.D 15.C 16.C 17.C 18.B 19.A 20.D21.D  22.C 23.B 24.A 25.B 26.C 27.C 28.B  29.B 30.C31.C  32.C 33.C 34.A 35.C四、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D  4.ACD  5.ABCD 6.ABC   7.ABC   8.ABD   9.ABC   10.BCD11.ABCD 12.AC   13.AC  14.BCD  15.ABCD16.ABCD 17.ABCD 18.ABD 19.ABCD 20.ABCD21.BCD  22.ABC  23.ABC 24.BD   五、名词解释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方式。2.计费吨:按货物重量或体积计收,取其中较高者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用“W/M”表示。通常以积载系数来确定按重量还是按体积计收运费。积载系数大于1,即1重量吨货物的体积超过1M3,是轻货,按尺码吨收费;积载系数小于1,即1重量吨货物的体积小于1M3,则是重货,按重量吨收费。3.光船租船:指船方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船及船上的机器和设备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4.FIOST:是定程租船运输中规定装卸费用负担的方法之一,其全称是“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reeinandout,StowedandTrimmed,FIOST,即船方既不负责装卸货和费用,也不负责理舱和平舱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租船人负担。5.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在许可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延误了船期,按合同规定向船方支付的款项。6.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票据,由铁路部门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的运输形式。7.LCL:是LessThanContainerLoad,意思是拼箱装。承运人接受货主托运的货量不足一整箱的货物后,根据货物的类别、性质和目的地等进行分类后将不同货主的少量货物拼在一个集装箱内。8.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9.大陆桥运输:是指以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以集装箱作为媒介,将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10.电子提单:是指通过EDI技术将纸面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六、简答题1.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运输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分批装运与转运、装运通知、运输单据等。除此之外,其具体内容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会有所差异,例如程租船运输方式下还会包括装卸时间、滞期和速遣费等内容。同时,运输条款的内容还应当与合同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相协调。2.答:确定交货期的方法有:(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期。主要有以下两种规定方法:限于某月或某几个月内装运和限于某时间以前装运。(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某期限内装运。(3)采用某装运术语,例如“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等。拟订交货期条款应注意的以下问题:(1)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规定,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2)应明确规定但不应过于具体,以免因不能及时租船订舱等原因而无法按时交货。(3)应考虑货源、商品特性和港口等具体情况。3.答: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方法有:(1)明确规定一个装运港/目的港;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目的港;(3)规定可选择的装运港/目的港;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1)出口贸易中,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港口(地点)作为装运港(地)。如我方租船订舱安排运输,要考虑装运港在装运期间是否有所需船舶或足够的船舶,港口是否拥挤等;如果买方租船订舱,要考虑买方所派船舶是否能够及时顺利地驶入国内装运港口;进口贸易中,首先要考虑如果国外是否有重名港(地),应在确定装运港(地)时要加上国别名。如果我方负责租船订舱,要考虑到我方所派船舶是否能够及时顺利地驶入国外装运港口,因此要充分了解装运港才能确定。(2)进口贸易中,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选择接近买方所在地和适合运输船舶驶入的港口;出口贸易中,对国外目的港(地)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不要选择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地点);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4.答: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交付。合同中常见的规定方法有三种:(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2)规定分若干批装运;(3)定期定量分批装运。5.答:海运集装箱货物的交接货地点有工厂或仓库(Door),集装箱堆场(ContainerYard,CY)和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FreightStation,CFS)。常用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主要有:(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6.答: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在国际货运中,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基本条件:(1)必须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3)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4)必须涉及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5)必须是运输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等。 7.答:OCP是OverlandCommonPoints的简写,意即“内陆公共点地区”,简称“内陆地区”。指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范围。按OCP运输条款达成的交易可享受美国内陆运输的优惠费率,同时,可享受比一般正常运输为低的优惠海运运费。采用OCP运输条款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内。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有关货物的目的港应规定为美国西海岸港口,即为CFR或CIF美国西海岸港口条件。(3)应在有关单证中注明OCP及内陆地区的名称。8.答: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有:(1)货物收据。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2)物权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要求提货,也可以将提单背书转让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亦可据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3)运输契约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9.答:集装箱提单的特点包括:(1)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2)集装箱提单的承运人责任有两种:一是在运输的全过程中,各段承运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责;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承担责任。(3)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一般都有“S.T.C.条款”。(4)提单内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以及铅封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5)在提单上不出现“OnDeck”字样。(6)集装箱提单上没有“Onboard”字样,属于收讫待运提单。七、计算题1.每箱洗衣粉的重量=0.25×100=25(公斤)=0.025(公吨)总运费=100×0.025×360×(1+25%+5%+10%)=1260(美元)答:该批商品的运费为1260美元。2.羊毛的件数=10公吨/0.05公吨=200(件)总运费=200×0.25×80×(1+25%+15%)=5600(美元)答:该批货物应付运费5600美元。3.每件商品的体积=0.8×0.4×0.25=0.08(立方米)每件商品的重量=95公斤=0.095公吨 因为计费标准为W/M,0.095大于0.08,积载系数小于1,是重货,则按“W”计收运费,以重量吨为计费吨,计费吨是0.095公吨。总运费=200×0.095×80×(1+10%+15%)=1900(美元)答:该批货物共计运费1900美元。4.每箱商品的体积=0.4×0.3×0.2=0.024(立方米)每箱商品的重量=23公斤=0.023公吨因为计费标准为W/M,0.024大于0.023,积载系数大于1,是轻货,则按“M”计收运费,以尺码吨为计费吨,计费吨是0.024立方米。总运费=1000×0.024×20×(1+20%)=576(美元)答:我应付轮船公司运费576美元。5.每箱重量=7.5/300=0.025(公吨)每箱体积=9/300=0.03(立方米)因为计费标准为W/M,0.03大于0.025,积载系数大于1,是轻货,则按“M”计收运费,以尺码吨为计费吨,计费吨是0.03立方米。则每箱运费=0.03×200×(1+30%)+0.03×20=8.4(美元)FOB=CFR-F=250-8.4=241.6(美元)答:如接受买方要求,我方应报价每箱241.6美元FOB新港。6.每箱体积=0.35×0.3×0.2=0.021(立方米)每箱重量=0.035(公吨)因为计费标准为W/M,0.035大于0.021,积载系数小于1,是重货,则按“W”计收运费,以重量吨为计费吨,计费吨是0.035公吨。则每箱运费=0.035×120×(1+20%+10%)=5.46(美元)FOB=CFR-F=55-5.46=(美元)答:我方应报价每箱49.54美元FOB青岛。7.每箱毛重=20+5=25(公斤)=0.025(公吨)每箱运费=0.025×100=2.5(美元)则CFR=FOB+F=150+2.5=152.5(美元)答:我方应报价CFR新加坡每箱152.5美元8.每箱商品的重量:30公斤=0.03公吨每箱商品的体积:0.05立方米因为计费标准为W/M,0.05大于0.03,积载系数大于1,是轻货,则按“M”计收运费,以尺码吨为计费吨,计费吨是0.05立方米。则每箱运费=0.05×200×(1+10%)=11(美元)CFR=FOB+F=30+11=41(美元) 答:我方应报价每箱41美元CFR纽约。八、案例分析1.信用证规定的是“装运必须不得早于2009年5月31日,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即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应该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而卖方却理解为于5月31日以前装运,结果装船之后签发的提单日期是5月30日,早于6月1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有关审证人员应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以免误解信用证装运期的规定。2.对于以销定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毁约一般应待信用证开到后才能安排生产。如怕备货来不及,装船期可订得稍远一些,有效期与船期之间的间隔时间稍长一些,留有余地。从上述情况看,显然是中间商未能找到合适的买主,借故拖延开证。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我理应向对方交涉赔偿事宜,不能不了了之。3.我方的做法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销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4.这样交货有问题。此案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合同规定是“每月等量装运30吨”,则应该是12月、次年1月至6月,每月都装运30吨货物才是正确的交货方式。5.银行拒赔理由不成立。根据《UCP600》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此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视为分批装运的情况。另外,案例中国际贸易公司5月共装运货物134.6吨,在《UCP600》规定的数量容差5%的范围之内,所以不构成短量。6.卖方晚交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赔偿,因为是卖方未能按时交货而造成的,但是金额有待商议。7.不需要申请修改信用证。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转远,则视为允许。因此,我方公司可以不用改证而转船运输,也符合信用证规定。8.班轮公司计收的基本费率有很多标准,在查阅运价表计算运费的时候一定要先明确是采用哪一种计费方式,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9.B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伪造假提单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其工作上的失误。并且,根据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等性质,只要我出口企业拿着真正的正本提单,就有权利要求B公司交货。 10.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的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11.卖方M公司不能轻易接受买方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否则要有前提条件。承运人无单放货是违约行为,买方T公司在未付款时无权指示承运人放货;收货人在未付款时提货属于不当得利。12.我方业务员的观点是错误的,晚交货的责任应该是在船方,属于承运人管货责任,因此,我方可以在理赔后向船方追究责任。13.在装船签发提单时,如果承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点,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这样的记载可使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的安全责任。对承运人而言,凭卖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提单善意持有人的欺骗,承运人面临着收货人直接向其提出赔偿的风险。对卖方而言,为了摆脱不能结汇的风险,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以骗取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收货人一旦知道详情,必然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给与损害赔偿。保函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它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严重的损害;保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贸易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14.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不可取的。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看,列有“装运日期”的条款为合同要件。因此,违背“要件”的一方不仅会遭到对方索赔,甚至可以废除合同。倒签提单日期就是掩盖了正式的装运日期,实质上掩盖了延迟交货的责任。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15.在CIF条件下,卖方租船订舱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买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向买方提出租船的条件,并且应该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进行调查。16.卖方的承诺无效,且没有变更合同;承运人不承担变更卸货港的责任;汇率变动是商业风险,我公司无理由拒收货物。17.在案中选择使用FOB的贸易术语不当;集装箱运输可争取选择在内陆交货的FCA术语,卖方货交承运人就完成交货。 18.在整箱货物运输中,交货时只要货箱铅封完好无损,承运人即完成运输义务,但是对箱内货物不承担责任;整箱货物进口时,买方应对卖方装箱予以监督,并尽可能使用托收方式结汇。19.承运人拒赔的不充分。因为承运人签发的是全程运输提单。在货物没有运到并交给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货主的途中,在运输中的责任和风险,应由承运人来承担。而承运人通常是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看承运人购买的险种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第二程船的承运人来承担,货物已由第一承运人转给第二程船的承运人。还是要看第二程船的承运人购买的是何种险种。20.(1)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填空题1.被保险人,保险人,投保,险别,保险费,经济补偿2.财产3.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运输工具4.并未,施救,整理,修复,超过,价值5.实际存在的,有意的和合理的,非正常性质的,额外的6.施救,救助,其他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8.基本,附加,平安,水渍,一切,一般附加,特殊附加9.基本,附加10.水上危险,运输工具上11.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12.陆运,陆运一切,仓至仓,最后目的地车站卸离车辆后,两1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一切,仓至仓,不同14.60,60,3015.CIF,10%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12.√13.× 14.× 15.×16.√ 17.√ 18.× 19.√ 20.√三、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A  5.A  6.C  7.D  8.D  9.C 10.C11.B 12.A 13.D 14.B 15.C 16.C 17.B四、多项选择题1.BD 2.ABCDE  3.ABCDE  4.ABCD  5.ABCDE  6.ABC五、名词解释1.可保利益原则:又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对投保人没有任何利益影响,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不具有保险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合同无效。3.共同海损:是指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4.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5.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原货主所有等损失。6.推定全损: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来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这一费用有可能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7.委付:是指在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书,以说明被保险人愿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被保险人便可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款。委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办理赔偿的一种手续。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书,则保险人只能按部分损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仍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8.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9.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保险费的基础。10.预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条件成交的大批量的出口货物或以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时使用的保险单。  六、简答题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有:(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代位追偿原则。2.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危及到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是真实的、不可避免的;(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是有意的而且合理的;(3)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危险直接造成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的。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而人为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4.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所造成的费用主要有:(1)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对这种施救费用予以赔偿。(2)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保险人一般应当赔付救助费用,但前提是这种救助必须有效果,按照国际惯例称为“无效果,无报酬”。(3)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运输货物的船舶在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如避难港停泊费、装卸费、保管费、仓储费等。5.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 (4)混杂、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如果已经投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加保上述一般附加险了。6.《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如由于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执政当权者扣押、拘留所引起的航程丧失或损失等7.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包括ICC(A)、ICC(B)和ICC(C)三种基本险及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共六种。其中基本险可以独立投保,协会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可征得保险人同意后,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须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土加保。基本险的承保范围为:ICC(A)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类似于我国的水溃险,ICC(C)则类似于平安险,但其承包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略小一些。ICC条款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其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同我国海运战争险条款一样,也是仅承保“水上风险”,不使用“仓至仓”条款。8.投保险别的选择原则是: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时,对于基本险必须从其中只选择一种进行投保,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不能单独投保。9.陆运保险是货运保险的一种,其险别分为陆运基本险(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和陆运附加险(陆运战争险)。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陆运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起吃期限与海运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陆运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仅以铁路运输为限,其责任起吃不是“仓至仓”,而是以货物至于运输工具为限。陆运货物的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10.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主要有: (1)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如按CIF条件出口,常使用这种保险单。(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它是简化了的保险单证,其上仅列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保品名称、数量、保险险别、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对于保险单背面所列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则省略。(3)预约保险单。目前在我国仅适用于FOB或CFR价格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展品或小卖品。(4)批单。批单是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七、计算题 1.分摊率=79万美元/1000万美元=7.9%船方应分摊额=50O×7.9%=39.5(万美元)货主甲应摊额=120×7.9%=9.48(万美元)货主乙应摊额=140×7.9%=11.06(万美元货主丙应摊额=120×7.9%=9.48(万美元)货主丁应摊额=100×7.9%=7.9(万美元)承运人应摊额=20×7.9%=1.58(万美元)2.保险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USD10000×(1+10%)=USD11000.00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US$11000×(0.8%+0.2%)=USD88+USD22=USD110.00答:保险金额为11000美元,保险费为110美元。八、案例分析题1.保险公司拒赔合理。理由如下:根据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以CFR条件成交,CFR条件下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买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地点时在装运港船舷,但货物却是在从工厂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因此损失由卖方承担。2.(1)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我国进口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雷电造成的损失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2)途中因救火而湿毁的棉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货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水渍险不包括淡水雨淋险。(3)由于飓风使海水进入船舱而导致被浸泡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我国进口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海水浸泡造成的损失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4)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应由我国进口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市价下跌的风险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3.(1)保险公司不赔,因内在缺陷属除外责任。(2)进口人应支付货款,因CIF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责任。4.(1)因触碓,船身被撞穿了一大洞及因船身撞穿而使货物发生水渍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两者都是由承保风险即运输工具遭遇触礁及因这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2)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是当船舶、货物处于共同危险是,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与核算一、填空1.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2.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亏损、有盈利3.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商品总成本的比例4.出口外汇增值额、原(辅)料外汇成本的比率5.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6.P0表示签合同时规定的基础价格,订约时原材料批发价格指数,交货时原材料批发价格指数,订约时工资指数,交货时工资指数。7.1030.938.28.25%,5.339.原价,明扣,暗扣10.提高、压低11.买入价、卖出价12.成交数量、成交金额13.国内费用、国外费用14.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盈(亏)率、出口创汇率15.货物的进口合同价格、进口费用16.CIF17.低、高二、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 15.√16.√17.√18.√19.√三、单项选择1.A  2.B  3.A  4.D  5.A  6.C  7.C  8.C  9.B 10.D11.B 12.B 13.B 14.C 15.D 16.D 17.A 18.B 19.A 20.B四、多项选择1.ABCD   2.AB   3.ABCD   4.ABCD   5.BCD6.AB    7.BCD   8.ABC   9.ABCD   10.ABCD   11.AC五、名词解释1.佣金: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报酬。2.进货成本:是指出口企业或外贸单位为出口其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或采购所产生的生产成本或加工成本或采购成本,含增值税。3.出口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商品总成本的比例,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4.汇率:是用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5.计价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6.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币所需要的人民币成本。7.出口创汇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外汇增值额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8.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一般包括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费。9.出口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按FOB价出售所得的外汇净收入。10.远期外汇交易保值:是指出口或进口成交后,若预期将要收入或支付的货币汇率有不利的变动,即刻在外汇市场上做一笔卖出或买进该货币的远期交易以消除收入或支付货币贬值或升值的风险。六、简答题1.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总值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2.在确定对外成交价格时,要认真核算价格,并考虑以下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1)商品的品质和档次;(2)运输距离;(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4)商品季节性需求的变化;(5)成交数量;(6)支付条件以及汇率变动的风险;(7)国际市场价格的走势等。 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作价办法多种多样,其中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和非固定价格。在非固定价格中,又可分为具体价格待定、暂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与部分非固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等。固定价格是国际上通常较普遍采用的做法,它明确、具体、肯定,便于核算成本和履行合同,但交易双方要承担成交后价格变动的风险。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的做法,比较灵活,有利于促成交易,早日签约,但在市场价格变化时可能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4.在签订价格条款时要注意合理确定商品的单价,防止偏高或偏低;根据运输条件和货源情况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灵活运用作价方法,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合理运用佣金和折扣;加列银行费用条款、品质增减价以及数量增减条款(溢短装条款);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5.出口商品价格中一般应包括的费用有:包装费、仓储费、商品检验费、出口税金、国内运费、认证手续费、银行费用和利息、港区港杂费、业务费用、佣金、出口运费和保险费等。6.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主要有(1)出口商品盈亏率;(2)出口商品换汇成本;(3)出口创汇率。7.目前进口商在进口环节所需缴纳的税费主要有进口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监管手续费等。七、计算题1.FOB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100×(1—3%)=97美元/公吨   外汇净收入=97×1000=97000美元2.(1)供货价=成本+利润+增值税=5500+5500×8%+供货价×17%=5940+供货价×17%   供货价=5940/(1-17%)=7156(元)  (2)实际成本=进货成本×[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7156×[1-9%/(1+17%)]=6605.54元/吨答:供应商给北方贸易公司的供货价每吨为7156元,北方贸易公司的实际成本是6605.54元3.CIF=1600/[1-1.1×(0.55%+0.04%)=1600/(1-1.1×0.59%)=1610.45(美元)4.CIF=(450+50)/(1-1.1×0.8%)=504.44(美元)5.FOB=1500-50-1500×1.1×(0.5%+0.3%)=1436.8(美元)6.出口总成本=8270+900+700+30=9900元人民币  换汇成本=9900/3000=3.3元人民币/美元7.FOBC5=100/(1-5%)=105.2632(美元)8.FOBC2=(1150-170)/(1-2%)=1000(英镑)9.CFR=23500-23500×1.1×07%=23319.05(英镑) 10.[100×(1+15%)-7]/(19-1.2)=6.0674(人民币元/美元)11.CFR=100×(1-2%)=98(美元)   佣金=100×2%=2(美元)   CFRC5=98/(1-5%)=103.1579(美元)12.CIF=(FOB+运费)/(1-(1+投保加成)×保费率)=(1200+15)/[1-(1.1×0.62%)]=1223.34(美元/公吨)答:应按CIF报价,价格为1223.34美元/公吨。13.CIF=CFR/[1-(1+投保加成)×保费率]CFR=CIF×[1-(1+投保加成)×保费率]=1200×[1-(1.1×0.8%)]=1189.44美元答: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1189.44美元。14.(1)佣金=含佣价×佣金率=450美元×500×2%=4500美元所需人民币=4500美元×8.3015=37356.75元人民币(2)CFR净价=CFRC2×(1-2%)=450×0.98=441美元外汇净收入FOB=(CFR-运费)×500=(441-29)×500=206000(美元)答:(1)该出口企业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37356.75元人民币。(2)该出口企业的外汇净收入为206000美元。15.(1)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720000/(100000-4000-100000×110%×0.01)=720000/94900=7.59元人民币/美元(2)盈亏额=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银行买入价-出口总成本=94900×8.3-720000=67670(元)16.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570000/(73000-1440-543)=8.026(人民币/美元)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为8.026元人民币/美元;由于当时外汇牌价为1美元折8.30元人民币,所以出口该批货物能够取得盈利。17.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1)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120000+(120000×5%)-9800=120000+6000-9800=116200(元)(2)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CIF价-运费-保险费CIF价=18000-18000×5%=1800-900=17100FOB价=CIF价-运费-保险费=17100-18000×10%=16920美元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11620元人民币/16920美元=6.87元人民币/美元。18.CIF价=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000/(1-110%×0.85%)=1010.1(美元) CIFC5%=净价/(1-佣金率)=1010.1/(1-5%)=1063.26(美元)答:A方应报CIFC5%曼谷为1063.26(美元)。19.CIF价=(FOB价+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30+40)/(1-110%×0.6%)=370/0.9934=372.46(美元)答:我方应报的CIF伦敦价为372.46美元。20.(1)按照客户还价:销售收入=22×6.8128=149.8794(元/套)实际成本=进货成本×[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150×[1-9%/(1+17%)]=138.4615(元/套)国内费用总额=300+800+700+1200+600=3600(元)每套紫砂壶茶具国内费用=3600/1000=3.6(元/套)每套茶具的国外运费=2200×6.8128/1000=14.9882(元/套)销售利润=销售收入-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149.8794-138.4615-3.6-14.9882=-7.1703(元/套)利润为负数,每套亏损7.1703元(2)按照我方保持5%利润还价情况:CFR报价=实际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预期利润=138.4615+3.6+14.9882+CFR报价×5%将等式两边移项得:CFR报价×(1-5%)=138.4615+3.6+14.9882CFR报价=165.3155(元)折成美元:165.3155/6.8128=24.2654(美元/套)按照我方保持5%利润,每套可以还价24.3美元。八、案例分析1.双方争议的原因是由于对佣金的支付方法未在合同中明确。一般来说,在我出口业务中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但为了防止误解,对于佣金的支付应由我出口公司与中间商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以便执行。2.在此案例中,我方由于报价计算错误,为以后的磋商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对外磋商之前必须先认真进行报价核算,做到对买卖经营状况心中有数。此外,在发盘出现错误的时候,要认真检查还盘,看是否有挽回的余地。如果有回旋的余地,不要急于再发盘,先要看对方是否急需这批货物,然后视情况而定。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货款支付一、填空题 1.汇票 本票 支票2.汇付 托收 信用证3.无因性 要式性 流通性 提示性 返还性4.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5.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6.限制性抬头 指示性抬头 来人抬头7.汇付 托收 信用证8.电汇 信汇 票汇9.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10.银行11.信开 电开12.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13.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14.可转让15.信用证抵押贷款16.申请人 担保人 受益人17.赊销 资金融通 销售帐务管理 收取应收帐款 买方信用担保18.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二、判断题1.×2.√3.×4.×5.×6.×7.√8.√9.√10.×三、单项选择1.B  2.C  3.B 4.A  5.A  6.A  7.B  8.B  9.D  10.B11.D 12.B 13.D14.B 15.D  16.B 17.B 18.B 19.B 20.D四、多项选择1.ACE 2.BE 3.ABCD 4.AB 5.BCD 6.ABCD 7.ADE 8.ACE 9.ABCE 10.CD 11.BC 12.BDE 13.BC 14.ABCDE 15.ABCD 16.ABCD 17.BCDE 18.AB五、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取得货运单据后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单据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3.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5.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6.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其中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7.托收进口押汇:是银行对进口人的资金融通,指允许进口人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8.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人取得货运单据后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先承兑,于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从银行领取货运单据。9.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向受让人(一般是银行)背书转让,受让人受让时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及一定手续费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行为。10.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承付(honour)是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11.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12.注明“延期付款兑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一般不需汇票,受益人交单后,要等到付款的到期日才能取得款项。13.循环信用证是指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14.预支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中应有预支条款,这一条款以前是用红色打印的,所以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作红条款信用证。15.打包贷款:是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申请,凭其提供的国外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16.假远期信用证:是指进口方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而向出口商开出、允许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远期汇票及单据,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进行即期支付的一种信用证。 17.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18.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凭证,保证在受益人提交了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的条件下,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支付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9.国际保理: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又称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指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卖方)提供的,集资金融通、销售帐务管理、收取应收帐款和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20.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的一种保险。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六、简答题1.汇票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贴现、拒付和追索等。2.支票与汇票、本票虽均具有票据的一般特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2)份数。汇票能够开成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它只能开一份);而本票和支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开。(3)票据的性质。汇票与支票均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属委托支付证券;而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故属自付证券或承诺证券。(4)到期日。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形式。另外汇票在国际贸易中,还有运输单据出单后定期付款的方式。(5)承兑。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本票由于出票人出票时就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无需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还是需要出票人见票后才能确定本票到期日,因此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而支票均为即期,也没有承兑的必要。 (6)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汇票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付款人是否承兑和/或付款,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但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该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票的付款人即出票人自己,一经出票,出票人就应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只有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存款时才负有付款义务。3.票汇与电汇、信汇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持银行即期汇票取款,或委托其往来银行凭票取款;电汇和信汇的汇入行收到汇出行的委托通知时必须通知收款人来取款。二是票汇方式下,汇票在交给付款银行前,可能经过许多人的转让,所以银行占压汇款资金的平均时间较电汇和信汇要长些,从而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多利润。三是票汇由于存在汇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再加上如付款行不在收款人所在国则更麻烦,所以实际业务中使用不是很多;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较长,操作手续多,目前也极少使用;电汇因其安全和快捷的特性,成为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汇付方式。4.(1)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承兑后就可以从代收行取得单据,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付款交单是指委托人的交单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在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2)不同之处在于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承兑交单是以承兑为条件,而付款交单则是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5.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资金是由债务方转移给债权方,但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既可能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也可能相反。由此可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结算方式。所谓顺汇(Toremit)是指债务方主动把款项支付给债权方,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而逆汇(Todraw)是指由债权人委托第三者(一般是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其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三种基本结算方式中属于顺汇方式的为汇付,而托收和信用证则是采取的逆汇方式。6.即期汇票采用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采用承兑提示,等票到期后再作付款提示。7.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其中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托收的性质是商业信用。托收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8.信用证支付方式在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2)开证行(3)受益人(4)通知行(5)议付行(6)付款行(7)有可能的其他当事人:保兑行;偿付行;第二受益人;第二通知行。9.各银行的信用证格式可能不一样,但内容大致相同,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2)对汇票的要求;(3)对运输的说明;(4)货物描述;(5)对单据的要求;(6)其他条款,包括开证行对通知行的指示;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的指示;特别条款,如限制议付、限制船籍或船龄、限制航线或港口等;.开证行付款保证;惯例适用条款;开证行签字或电开证的密押。10.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11.银行保函的基本当事人为申请人、担保人和受益人。此外,银行保函在使用中还可能涉及通知行、保兑行、反担保人和转开行。12.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一)政治风险(亦称国家风险或非商业风险)(1)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实行汇兑限制;(2)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有关进口许可证;(3)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颁布延迟对外付款;(4)买方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动乱等;(5)其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政治风险。(二)商业风险(亦称买家风险)(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丧失偿付能力;(2)买方拖欠货款超过一定时间(通常规定四个月或六个月);(3)买方在发货前无理中止合同或在发货后不按合同规定赎单提货等等。七、论述题1.既然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货物已先期运出,一旦遭到拒付,就会使出口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但对于进口人来说,托收方式却极为有利,它实质上是出口人给予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可加速其资金周转、减少费用。因此,托收方式是一种有效的非价格竞争手段,有利于调动进口人的积极性,提高出口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人为了充分调动对方的积极性往往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货款结算,但应该注意以下问题:(1)了解进口国有关政策规定和商业惯例。如进口国海关在进口手续、港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口国的有关贸易法令、外汇管制条例等;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的习惯做法,影响收汇的安全,如有的国家银行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即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增加了出口人的收汇风险。 (2)加强对进口人的资信调查,应根据进口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托收金额的大小。出口人采用托收业务,是出于对进口人的信任,应对进行过交易的主要客商建立信用档案,以期据以评估客户的资信及经营作风和履约能力。对于新的客户,出口人应事先通过各种手段搜集客户信息,包括以往经营记录,财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估信息。了解客户的状况,进口人是否已领到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申请到外汇等。对资信不好的客户最好不使用托收方式,可选择信用证。(3)谨慎选择代收行。托收行应选择在付款地的联行或关系密切、资产雄厚、信誉良好的账户行作为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防止其擅自放单或操作不规范造成出口人损失。出口人应事先在当地找好代理人,以便在出口货物遭到拒付时,由自己的国外机构或代理人代办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手续,降低货物损失。“需要时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人关系较好的客户,也可以是代收行。代理人的名称和权限须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列明。(4)对于托收方式的合同,应争取CIF或CIP等自办保险的贸易条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遭遇风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另外,即使进口人已投保,但保险单的受益人为进口人,出口人仍处于被动局面。即使不得己的情况下按FOB或CFR价格成交时,也可加保“卖方利益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5)对出口单据加以控制,以期更好地控制货物。出口人借助单据来控制出口货物,主要是通过可流通的海运提单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证书,拥有提单则表明持有人掌握着货物的所有权。提单一般应做指示抬头并加背书,不应做进口人抬头,以便于出口人在进口人拒绝付款或拒收货物时能及时控制并处理货物。但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等运输单据不是物权凭证,因此在托收中不易采用。(6)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减少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国外市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业务。如以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为收汇方式的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风险”,投保该险后,如果进口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不按期支付货款、违约拒收货物,或因进口国实行进口限制或禁止进口、外汇交易管制、发生战争和政治动乱等而给出口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7)在采用托收时可要求进口人提供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降低风险。如果进口人不愿付款赎单或收到单据后逾期付款,出口人有权凭保函要求担保行付款。 (8)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以单据不符而借口挑剔。(9)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2.(一)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相同点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并无本质区别。《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声明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也可属该规则范围之内。(1)定义和法律当事人相同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不同,但它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开出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或委托人、开证行或担保行(两者的地位相同)以及受益人。(2)性质相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使用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基本相同:担保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都是纯粹的单据交易。(二)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的不同点(1)与基础合同的关系不同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与基础合约都是独立的。(2)开立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的开立由开证行通过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通知行没有作出规定,保函可以由担保行或委托人直接递交受益人。(3)兑付方式不同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其兑付方式可以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而银行保函的兑付方式为付款。(4)融资作用不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申请人可以其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可取得打包贷款。另外,银行可以没有申请人而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款项。而银行保函除了借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融资功能。(5)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主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际备用证惯例》,而银行保函一般受制于担保行所在地的法律,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国际商会于1992年颁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八、案例分析1.出口方应向代收行追偿,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具人愿意以代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如果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2.根据本案例分析可知,日方有推迟付款的想法,因为其指定A银行,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在一般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下,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会轻易统一付款人借单。日方用A银行,有凭既定融资关系借单的便利,从而利用我方资金。3.汇票做成两套。一套50%货款在信用证项下凭汇票即期支付,另外50%货款做一套汇票以A公司为付款人随同货运单据在托收项下付款交单,款不付清,单据不能放行。4.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我国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5.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6.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填空题1.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3.检验方法;检验标准4.违约;违反要件;违反担保;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5.根本性违约6.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撤销合同7.违约金;惩罚性;补偿性 8.不可抗力条款;概况式;列举式;综合式9.解除合同 延期履行合同10.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三、单选题1.D  2.A  3.D  4.C  5.D  6.A  7.B  8.A  9.C  10.B11.B  12.B  13.A 14.D 15.B四、多选题1.AB  2.ABCD 3.BCD 4.ABC 5.ABD 6.ABCD 7.BC 8.CD 9.ABCD 10.BD五、名词解释(略)六、简答题(略)七、案例分析题1.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①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②甲商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给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方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方找甲方处理。所必,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2.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为:“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的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说明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仅是议付的依据,若收到货物后,经复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该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所以,卖方的看法是不正确的。3.(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一、填空题1.要约承诺 2.到达生效   投邮生效  3.接受生效的时间 4.品名 品质 数量  包装 价格 交货时间和地点  支付方式  5.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 6.到达受盘人  7.发盘尚未生效 8.反要约 拒绝或否定 9.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10.逾期  11.对价  约因  12.发盘 接受 13.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声明)   实际行动(行为)  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12.× 13.√ 14.√ 15.√ 16.√ 二、单项选择1.C  2.A  3.A  4.A  5.C  6.A 7.A 8.D  9.B  10.C 11..B  12.B  13.B   14.B   15.D三、多项选择1.ABC   2.ABC  3.ABCD  4.ABC  5.ACD  6.AC   7.ABCD  8.ABCD  9.ABCD  10.AD   11.ABCD  五、名词解释1.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发盘人向受盘人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受盘人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2.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3.逾期接受: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期限送达,便构成“迟到的接受”,又叫“逾期接受”。 六、简答题1.发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必须有特定的受盘人,否则发盘无效。(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或价格,即为十分确定”。(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2.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发盘效力的终止一般有以下原因:(1)发盘被撤销。在受盘人接受发盘前被发盘人成功撤销,原发盘失效。(2)有效期届满。发盘只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有约束力,有效期满,发盘失效。(3)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这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4)其他原因:法人破产,发盘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行为能力,或在发盘后有关政府当局宣传该商品禁止进出口等。3.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七、案例分析1.A商行3月18日发出的发盘于到达受盘人江苏B公司时生效。A商行作为发盘人应受其发盘的约束。A商行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22日上午11时的接受传真应是在发盘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的,发盘的接受生效,合同于接受生效时成立。A商行的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A商行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赔偿B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2.(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6条也有类似规定。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2)《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9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所以,本案中该邮件如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是可以到达的,但由于传递的事物造成了逾期接受。该逾期接受A公司没有通知B公司不可以接受,所以该逾期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成立。3.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必须是由被发盘人发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同意发盘内容。《公约》第19条第(3)款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所谓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本案例中,对包装的修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非实质性变更,我国A公司没有表示反对,而且已经照此备货,表明该接受已成立,双方合同成立,新加坡B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4.合同不成立。美国A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低为每公吨200美元,该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我方可以明确告知原发盘已经失效,可以重新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报价,也可以不予理会。  第九章 国际货物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填空题1.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2.银行3.卖方4.报检单位5.预检6.自理报关代理报关7.发票8.出口收汇核销9.催证10.通知行 11.商业发票 12.开证申请书 13.预约保险 14.软条款 15.收妥结汇  议付结汇 押汇结汇  定期结汇 16.下货纸  大副收据 17.Freight Prepaid   Freight Collect  18.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SPCertifict of Origin Form A) 19.完整  及时二、判断题1.× 2.√ 3.√ 4.× 5.× 6.√ 7.√ 8.√9.× 10.√  11.√ 12.√ 13.√ 二、单项选择题1.A 2.B 3.A 4.B 5.D 6.C 7.B 8.B 9.A 10.C三、多项选择题1.ABD 2.AB 3.ABCD 4.AC 5.ACD 6.ABCD 7.ABCD五、名词解释1.出口托运单:是托运人填写并盖章确认,专门用于委托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承运而缮制的一种表单。2.装货单:俗称下货纸,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凭以命令船长接受货物装船的依据。3.收货单:亦称大副收据,是货物在装船后,由船方大副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经装般的文件,收货单经大副签收后交货方,凭以向船方或其代理换取装船提单。4.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报关手续的法律文书。5.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提供的,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是进口国进行贸易统计、征收和减免关税、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的主要依据。六、简答题1.(1)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2)必须按约定数量备货,并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3)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唛头等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及运输要求。(4)备货的时间应考虑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与船期紧密衔接,防止交货脱期,同时又要注意适当留有余地,以免造成延误。(5)卖方所交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2.(1)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加盖申领企业印章;(2)提供发票、出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等文件; (3)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法定期限内签发出口许可证件,并通知出口商。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应及时催促进口商开立信用证:(1)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如三个月或半年),而买方应在卖方装运期前一定期限(如15天或30天)内开证,卖方应在通知买方预计装运期的同时催请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2)根据卖方备货和船舶情况,如果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买方商量,要求其提前开证。(3)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可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布合同失效,或在催证同时保留索赔权。(4)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变化,也可以催促买方开证。4.(1)托运委托。若出口商拟通过货代来租船订舱,则需填制订舱委托书,随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委托货运代理人代为租船订舱。(2)填制和递送出口托运单。若出口商未通过货代来租船订舱,则可直接填制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递送托运单。(3)签发装货单,确认运输合同。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托运单后,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就向出口人和(或)货代签发配舱回单和装货单(ShippingOrder,S/O),此时订舱工作即告完成。(4)货物集中港区。(5)报关。出口人和(或)货代凭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6)海关放行。海关审核有关报关资料和(或)货物无误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给出口人和(或)货代。(7)出口人和(或)货代将盖有放行章的装货单递交给船公司港区仓库。(8)装船。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9)签发收货单。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Metes’Recipt,M/R)。(10)出口人和(或)货代将理货人员和大副签章的收货单递交给船公司。(11)签发提单。船公司或其代理根据理货人员和大副签章的收货单签发提单。5.一般出口货物报关,要经过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装运货物四个阶段:(1)出口申报出口申报主要包括准备申报单证和申报两个步骤。(2)配合查验在货物申报后,海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所申报的货物是进行抽查还是全部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配合海关查验。 (3)缴纳税费主管海关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对货物进行查验后,将核对由计算机计算的出口关税或相关费用,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4)装运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单,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6.(1)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出口企业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3)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电子数据进行初审。(4)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正式退税。七、案例分析1.银行有理由。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能晚于提单的签发日期。2.不对。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的沉默或不表态不等于对修改通知的接受。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作出的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可以在交单时,如果提交单据仅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表示拒绝修改。我出口公司未表示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按照原信用证条款制作了单据,说明信用证未被有效修改。只要单据符合员信用证要求,银行不能拒付。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方式一、填空1.包销  买卖 2.总代理  独家代理  一般代理  3.委托代销  4.增价拍卖 减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 5.补偿贸易 6.直接产品补偿 间接产品补偿 劳务补偿 7.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8.标准的期货合同  9.套期保值  买期保值  卖期保值10.初始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 11.买入期货合同 卖出期货合同  12.买期保值二、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三、单项选择1.D  2.C  3.A  4.B  5.B   6.D   7.B  8.C  9.D  10.D  11.B  12.A 13.A 14.C  15.B 16.C  17.B  18.C 19.B 20.C四、名词解释1.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贸易方式,即一方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2.Exclusive Sales:包销,或称独家经销,是指出口供货方(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享有某种商品商标专用权的商业企业)授予进口经销商(一般限于零售商)在规定期限和规定地区内,享有指定商品的专营权的一种方式。   3.套期保值:是指将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结合起来,在买进(卖出)现货的同时或前后,在期货交易所卖出(买进)相等数量的期货合约,以转移价格波动的风险的交易方式。4.独家代理:是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区之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进行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商务活动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规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   5.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以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6.进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五、简答题1.来料加工方式下,加工或装配过程中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原料运进与成品运出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内容,原料供应商就是成品接受方,加工或装配企业不考虑原料来源与成品销路;而在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与成品出口是两笔交易对象并不必然相同的买卖,原料供应商与成品购买方并不一定是同一人,并且两笔交易均伴随所有权转移的发生,加工或装配企业要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必须全盘考虑原料成本、进货渠道、销售市场等多因素。2.寄售业务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寄售人与代售人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售关系。寄售人在货物出售前,对货物具有所有权。代售人只为寄售人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其责任只限于在货物抵达后照管货物,尽力推销,并依照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按照一般情况,代售人对货物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寄售协议规定货物在国外的费用、风险由代售人承担。在此情况下,付给代售人的报酬就会相应提高。(2)寄售方式下,卖方出运货物在先,与买主成交在后。因此,寄售是凭实物进行现货交易的贸易方式。 (3)寄售方式下,货物出售前的所有权属于寄售人,代售人不承担货物出售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只有当货物出售后,风险及此后的费用才转移至买方。3.(1)代理方式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关系;经销方式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货主对买主的关系。(2)代理是由代理商根据委托人规定的交易条件在约定的地区内推销商品、收取佣金,不占用自己的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和履行合同的责任;经销是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买进货物,自负盈亏,并承担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3)代理商介绍买主后,由实际买主向委托人开立信用证或支付货款;而经销商买进商品后,自开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自行负责支付货款。4.(1)一般贸易通常是以货币为支付手段,而补偿贸易实质是以商品作为价款支付手段。(2)一般商品通常不以信贷为条件,而信贷往往是补偿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一般贸易中交易双方各为买方和卖方,交易手续简便,而补偿贸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具有双重身份,有时供货或销售的义务还可让给第三方,交易手续比较复杂。5.(1)加工贸易商品管理;(2)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与备案管理;(3)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管理;(4)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5)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6)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六、案例分析1.答: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2.答: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3.答: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4.答: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拍卖后,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而,拍卖行不能拒绝理赔。5.答: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本案中,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A公司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所以,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6.答:不能接受。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回购我方的产品或劳务。本案例中,对方提出向我方提供信贷,并为我代销产品,实际并没有承诺购买我们的产品,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所以我方不能接受。7.答:通常可采用对销贸易的方式,如易货、互购等方式,争取通过进口带动积压商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