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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11:30:4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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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据我国公认的观点,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居于本体地位的是()A.规定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的规范B.规范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C.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D.调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2.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是()A.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A.格老秀斯B.优利克·胡伯C.达让特莱D.博丹4.赵某与张某曾经在赵某所在国教堂结婚,后来因为感情不和,二人在张某国籍所在国协议离婚。后来赵某又要跟孙某结婚。在结婚之前,应当先判断赵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这个问题在国际私法当中应当称为()A.识别B.二级识别C.先决问题D.法律适用5.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A.无条件的选择性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6.有关冲突规范的表述,错误的是()A.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和主要组成部分B.冲突规范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法律冲突,而不具体涉及某种涉外法律关系本身C.冲突规范的结构为范围、连结点和系属三个部分D.一个冲突规范有时不只有一个系属7.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在于()
A.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B.限制外国法的效力C.便于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D.便于本国法院确定适用的法律8.关于外国人民事地位的规范,一般属于()A.冲突法范畴B.实体法范畴C.程序法范畴D.国际法规范9.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待遇的制度称为()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普遍优惠待遇10.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之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的正确表述是()A.其住所地法B.其居所地法C.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其住所地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1.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应()A.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B.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C.用住所取代营业所D.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标准12.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包括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一般只允许适用()A.当事人属人法B.法院地法C.物之所在地法D.行为地法13.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财产,如遗产的如何继承,有采不动产、动产区别制的,也有不分动产、不动产采统一制的,但对产生于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一般只适用()A.法院地法B.该动产所在地法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D.有关当事人的属人法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原则是()
A.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B.优先权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保护独立原则15.《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限为()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均为12个月D.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均为6个月16.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分割论”者们通常主张()A.把合同从性质上分成不同的种类分别定其准据法B.把合同分为国内合同与国际合同分别定其准据法C.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合同的形式三个方面分别定其准据法D.把合同分成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简式合同、要式合同等分别定其准据法17.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应适用()A.工程所在地法律B.承包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C.发包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18.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定而适用旗国法或()A.合同缔结法B.合同执行地法C.法院地法D.租船人营业地法19.对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一般适用()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目的地法C.船旗国法D.当事人本国法20.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而发生的损害及其他求偿权,依受此竞争影响的市场所在国法律”,这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B.利益导向的冲突规范C.实体规范D.重叠适用冲突规范21.侵权行为自体法含义是()A.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B.对法院地法加以考虑
C.对当事人属人法加以考虑D.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22.下列各项中一般不用来支配涉外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是()A.婚姻举行地法B.婚姻当事人本国法C.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23.中国公民女甲与英国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记结婚,婚后到希腊定居。婚后发生纠纷,女甲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该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A.中国法律B.日本法律C.英国法律D.希腊法律24.一般地说,目前国际立法对涉外继承准据法主要趋向于采()A.区别制B.物之所在地法C.同一制D.混合制25.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A.我国法律B.当事人的本国法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26.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最后起控制作用的是()A.当事人住所地法B.当事人的国籍国法C.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D.法院地法27.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A.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B.可以委托外国律师C.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D.必须委托外国律师28.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的对象仅限于()A.不同国家政府间的投资争议B.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投资争议C.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D.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法人之间的投资争议
29.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后,不但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向法院起诉或其他机构变更该裁决,而且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也都必须承认该裁决的终局效力,但条件是该终局裁决()A.合法的B.当事人双方接受的C.有效的D.合法有效的30.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A.美国法律B.中国法律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31.在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是()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的效力,适用行为地法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D.一国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32.下列法律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33.荷兰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A.库克B.胡伯C.杜摩兰D.巴托鲁斯34.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A.它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进一步发展B.它主张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
C.它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执行的,不是外国的法律,而是一个由它自己法律所创设的权利D.它主张法律的域外效力是由于内国的礼让而产生的35.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国际私法单行法规是()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B.1898年《法例》C.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D.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36.中国唐朝《永徽律》中“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中的“本俗法”是指()A.当事人的本国法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行为地法D.法院地法37.“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规范属于下列哪种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一般形式的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38.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一些冲突规范的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称为“系属公式”,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冲突。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中错误踿踿的是哪一项()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B.旗国法主要用以解决船舶或飞行器的所有权纠纷C.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9.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40.关于识别的依据,各国法院都普遍采用()A.法院地法说B.准据法说C.分析与比较法说D.个案识别说4
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42.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律规避是一种排斥或者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因此它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也可能由于法院对于内国冲突规范的识别行为而产生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C.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其效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D.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法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43.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A.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44.我国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A.特别认许程序B.概括认许程序C.一般认许程序D.混合认许程序45.关于代理行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因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主张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一般是认为着眼于保护()A.代理人B.本人C.第三人D.本人和代理人46.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是依()A.法院地法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C.与该法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该法人的属人法47.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信托的法律适用首先是适用()A.物之所在地法B.委托人的住所地法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D.信托管理地法48.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强制许可原则D.独立性原则
4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A.必须适用国际惯例B.应当适用国际惯例C.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不能适用国际惯例50.我国对于涉外代理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B.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C.合同缔结地法D.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51.对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准据法确定的首要原则是()A.意思自治原则B.最密切联系原则C.适用行为地法D.适用成员国的国内法52.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B.与侵权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C.侵权行为地法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53.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A.本人的住所地法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C.管理实施地法D.法院地法54.李某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她和巴西公民甲在我国申请结婚,依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于他们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应分别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法、巴西法B.中国法、中国法C.巴西法、巴西法D.巴西法、中国法55.我国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了()A.分割制B.单一制C.法院地法制度D.遗产所在地法制度56.有关遗嘱的法律适用中,一般认为,立遗嘱能力适用()A.当事人的属人法B.动产所在地法C.法院地法D.以上皆不是
57.某人具有甲国国籍,在乙国拥有若干动产,在丙国居住了5年后未立遗嘱死亡,他在甲国和丁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甲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国均参加了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甲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A.甲国法B.乙国法C.丙国法D.丁国法58.依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一般由()A.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高级人民法院管辖C.最高人民法院管辖D.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9.下列案件中,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是()A.不动产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案件B.发生于我国境内的侵权案件C.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纠纷案件D.主要遗产位于我国的遗产继承案件60.在司法协助的众机关中,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是()A.中央机关B.主管机关C.外交机关D.以上都不是61.目前已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最早的成文法,欧洲大陆当数()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C.公元653年的唐朝《永徽律》D.公元565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62.“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63.对于不当得利应适用的准据法选择,有各种不同的主张,但一般来说,主要应适用()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意思自治原则D.不当得利发生地法6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有关立法规定,应当适用于()A.合同履行地法律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C.法院地法D.外国法65.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A.巴托鲁斯B.达让特莱C.胡伯D.萨维尼6
6.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这一规定属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A.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B.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C.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D.以上三项均不是67.在涉外代理中,关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代理关系成文地法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C.代理人营业地法D.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68.在国际私法上,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它是指对涉外侵权行为应该适用()A.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B.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侵权行为地法律D.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69.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A.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B.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C.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D.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70.由付款人购买所在地国的汇票,寄给对方,由对方到受票人处兑现,此种汇付的方式称为()A.电汇B.信汇C.票汇D.托收71.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A.胡伯和巴丁B.卡恩和里斯C.胡伯和里斯D.卡恩和巴丁72.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A.我国法律B.当事人的本国法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73.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常见的做法是()A.依法院地法B.依法人属人法C.依法人住所地法D.依法人登记地法74.识别的目的在于准确地确定应适用的()
A.冲突规范B.程序法C.准据法D.实体法75.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A.水渍险B.平安险C.一切险D.综合险76.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人D.被保险人和保险人77.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A.仲裁地法B.法院地法C.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D.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7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79.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目前采取()A.实际控制说B.注册登记国说C.法人设立人国籍说D.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说80.我国在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保留之一是()A.反致保留B.互惠保留C.侵权范围保留D.公共秩序保留81.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是()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82.以人的住所、居所为标准和以事件的种类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A.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B.平行管辖和合并管辖C.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D.普通管辖和专属管辖83.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应委托()A.当事人本国的律师B.第三国律师C.当事人住所地国的律师D.法院地国的律师84.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属于()
A.普通管辖B.专属管辖C.协议管辖D.特别管辖85.物之所在地法不适用于()A.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B.物权客体的范围C.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D.物权的保护方法86.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A.达让特莱B.巴托鲁斯C.杜摩兰D.库克87.根据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下述观点符合公约的是()A.宣告的管辖权既可由被宣告人的本国行使,也可由其所在地国家行使。应适用的法律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以是所在地法B.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国或所在地国行使,但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国法C.管辖权原则上属于被宣告人的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也可以作出正式宣告D.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其本国法院,宣告的条件也应该依其本国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国在依其本国法已具备宣告条件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通知其本国,只有在其本国不愿过问时,才可以作出正式宣告88.凡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遗产中不动产的继承都是适用()A.本国法B.物之所在地法C.住所地法D.居所法89.早在1930年,国际商会就拟定了一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后来它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为()A.1930年的UCP100B.1965年的UCP300C.1984年的UCP400D.1994年的UCP50090.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A.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B.行政法规C.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D.风俗习惯91.与一般法律规范比较,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92.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创立了国际礼让学说的著名法学家是()A.美国的斯托雷B.英国的戴西C.荷兰的胡伯D.意大利的巴托鲁斯
93.“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一款()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D.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94.我国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保证,在不损害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或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包括对该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不采取歧视措施。”是一条()A.有关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B.有关无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C.有关平等待遇制度的规定D.有关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95.认为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决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时,最早提出必须首先对争讼问题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的法学家是()A.意大利的巴托鲁斯B.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C.法国的德波涅和德国的沃尔夫D.德国的拉沛尔和英国的贝克特96.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将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的著名法学家是()A.萨维尼B.布鲁歇C.斯托雷D.巴托鲁斯97.国际私法中反映法律规避原理的著名案件是()A.1889年安东诉巴特罗案B.1882年福果继承案C.1878年鲍富莱蒙诉比贝斯科案D.1878年特鲁福特继承案98.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A.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B.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C.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D.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99.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属于准合同债务,因此在部分国家的国际私法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往往规定相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即适用()A.法院地法B.事实发生地法C.债权人属人法D.债务人属人法100.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法律是()
A.定居国B.行为地国C.出生地国D.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101.关于代理行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因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取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如主张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一般认为着眼于保护()A.代理人B.本人C.第三人D.本人和代理人102.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应该首先适用()A.代理人主要活动地同时又是本人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C.代理人惯常居所地法D.代理关系成立时的代理人营业地法103.首先提出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学家是()A.巴托鲁斯B.达让特莱C.胡伯D.萨维尼104.19世纪末以来,产生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或国际组织,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是()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联合国法律委员会D.联合国国际委员会105.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保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是()A.保险合同签订地法B.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C.保险人所在地法D.保险事故发生地法106.努力推动和促成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等重要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的国际组织是()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B.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C.联合国贸发会议D.美洲国家组织107.在国际贸易中,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惯例是()A.《华沙—牛津规则》B.《维斯比规则》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托收统一规则》108.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或我国法院按最密切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
A.我国现行实体法B.各国现行实体法C.我国实体法D.各国实体法和冲突法109.对发生在领海的侵权行为或损害其他海上设施的,一般是适用()A.将领海国视为侵权行为地,适用领海国法即为侵权行为地法B.适用船旗国法C.适用受害方的本国法D.由受害方去选择应适用的准据法110.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主要适用于()A.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或非商业代理B.以船长身份从事的代理C.亲属及继承法中的代理D.具有国际性质的诉讼代理111.依《世界版权公约》确立的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规定,不必在版权页上标明的是()A.版权标记B.初版年份C.出版社名称D.版权所有人姓名112.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A.失踪者本国法院B.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C.失踪者居所地国法院D.失踪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113.我国有关冲突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A.当事人的属人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114.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常见的做法是()A.依法院地法B.依法人属人法C.依法人住所地法D.依法人登记地法115.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的是()A.特别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D.共同过错责任原则116.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的最后住所地,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称为()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双重反致
117.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的办法是()A.看成同我国法院的判决一样,直接由当事人履行B.重新起诉再作一份判决C.不经审查直接由我国法院发出执行令D.经审查后,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1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扶养关系适用()A.扶养人的属人法B.被扶养人的属人法C.法院地法D.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19.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A.我国法律B.当事人的本国法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国际惯例120.依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A.我国法律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C.该外国人的住所地法D.该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二、多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中,一国法院在采用间接调整方法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争议时,一般说来要经过这些过程()A.首先就所涉及各国实体进行比较,并选择一个作准据法B.首先对该涉外民商法律关系进行识别C.其次运用选定的准据法对案件作出审理D.其次找出冲突规范及其连结点之所在E.最后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并对案件作出裁决2.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为()A.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B.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C.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D.适用著作权转让使用合同的自体法
E.适用著作权人属人法3.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包括()A.继承的开始及原因B.继承人的范围C.继承人的顺序D.继承开始的效力E.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4.依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买方营业地国法律,这些情况是()A.合同约定卖方应在买方营业地国履行义务B.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提出的条件通过投标而签订的C.合同约定使用买方营业地国的货币支付货款D.合同谈判在买方营业地国进行并签约E.合同约定使用买方营业地国的语言文字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缔结的条约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在我国法院代理诉讼的有()A.中国律师B.外国律师C.中国公民D.外国公民E.本国驻中国使馆、领馆官员6.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地法的系属公式有哪些()A.合同履行地法B.合同缔结地法C.侵权行为地法D.婚姻举行地法E.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当今的国民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A.并不以互惠为基础B.仍以互惠为基础,但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C.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在法律意义上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完全同样的权利D.它可以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商标保护、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E.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适用范围的有()A.具有国际性质的商业代理行为
B.具有国际性质的诉讼代理C.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中的法定代理D.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关系中的法定代理E.信托代理9.《世界版权公约》确立的非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品要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受到保护,虽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之类的手续,但必须在版权页上标明()A.版权标记B.首次出版年份C.出版社名称D.版权所有人的姓名E.作者授权的声明10.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甲国有经常居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物品被损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何种法律?()A.甲国法B.香港法C.乙国法D.中国法E.香港法和乙国法11.14世纪以来,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载体的学说有()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C.法律关系本座说D.既得权说E.本地法说12.在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使用的价格术语有()A.FOB(船上交货条件)B.FAS(船边交货条件)C.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D.CFR(成本加运费条件)E.DDU(未完税交货条件)1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A.经由拍卖的销售B.汽车及其他车辆的销售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D.电力的销售E.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14.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的学说史,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有()A.严格地说,直到20世纪初,我国一直没有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
B.直到20世纪初,我国对民、刑领域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完全没有作过理论上的说明C.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基本上采用法国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和理论D.在属人法的适用上,旧中国国际私法学受法、意学派影响较深,因而主张以采用本国法主义为主,住所原则上只是起判定当事人属人法的辅助作用E.在学术思想方面,当前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既突破了旧中国主要因袭法国国际私法学的框框,也突破了50年代初完全照搬苏联国际私法学的框框,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际私法学,采取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的态度15.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多种连结因素行使管辖权,这些连结包括()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C.代表机构所在地D.侵权行为地E.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16.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A.我国加乐公司和英国凯撒公司订立的礼品买卖合同规定有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B.中国公民李四继承美籍叔叔在中国境内的遗产C.巴西A船舶和秘鲁B船舶在公海上碰撞后停泊在我国大连港,并在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D.北京的富康公司将其在美国的一加工厂转卖给上海豪富公司E.我国内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数码机床的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地点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7.根据《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公路交通事故应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下列情况除外()A.如果只有一部车辆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注册的B.如果有两部或两部以上车辆卷入事故,且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登记注册C.如果在发生事故地、车外的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且他们均于车辆登记国有惯常居所D.事故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引起E.事故的发生因承运人的故意引起
18.意大利政治学家及法学家孟西尼认为国际私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即()A.国籍原则B.主权原则C.公共秩序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E.意思自治原则19.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多种连结因素行使管辖权,这些连结因素是()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C.代表机构所在地D.侵权行为地E.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20.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免责()A.战争行为B.第三者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害C.内战或武装暴动D.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主管当局过失的行为E.不可抗拒和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2.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3.简述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况。4.简述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5.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6.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7.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意义。8.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9.简述冲突规范包括哪几种类型。10.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11.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12.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13.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4.简述1989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15.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四、论述题1.试论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2.试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3.试述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4.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五、案例分析题1.假设:A为侨居我国B市的甲国公民,生前定居中国B市,于1988年死亡,遗有大量动产。A无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遗嘱,后A侨居乙国的姐姐主张继承权,并提供相关文件。请问:(1)该案中是何种继承?为什么?(2)要解决遗产问题,首先解决的先决问题是什么?(3)我国对遗产继承有何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2.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和营业地在B国的C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在日本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C公司出口1万台空调机。后发生纠纷诉之于中国法院。请问:(1)假设1: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已经合意选择日本法。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2)假设2: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3)假设3:B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A公司和C公司对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选择。我国法院适用什么法律作为审理该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为什么?
3.我国甲公司与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之后,甲公司发现:依据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来签订此份合同,于是甲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主张适用中国合同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合同不成立。请问: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中国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4.原告A先生与被告B女士为夫妻,他们在甲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他们在乙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乙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合同按照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项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定,孩子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B女士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l条规定是直接与我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合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和政策相冲突。”提问:(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5.1963年,纽约州杰克逊夫妇邀请其女友巴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驾驶不慎发生车祸,致巴贝科克受重伤。返回纽约州后,巴贝科克向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纽约州法院受理了该案。依美国早先的冲突法规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即加拿大安大略法,而安大略法不允许这种请求。如依纽约州的法律,杰克逊对巴贝科克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最后法院适用纽约州法判决杰克逊应负赔偿责任。请问:(1)在本案中,纽约州法院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应适用它自己的法律的?(2)它确认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何种理论?(3)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它表明何种学说的出现?(3分)6
.1995年10月,A国马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企业签订了联合开发辽宁某地天然气的合同。合同约定以A国为其准据法。后因马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辽宁某法院。马克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人19岁,按A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请问:(1)马克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7.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请问:(1)判断甲与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8.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律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律则可以承认他们的离婚。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利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以色列法律解决;二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请问:(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3)如依照德国著名学者汪格尔、梅希奥的观点,该案将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A3.B4.C5.B6.C7.B8.B9.B10.D11.D12.C13.D14.A15.A16.C17.A18.C19.C20.B21.D22.D23.B24.C25.A26.D27.C28.C29.D30.D31.B32.D33.B34.C35.A36.A37.B38.C39.B40.A41.B42.C43.D44.A45.C46.D47.C48.B49.C50.B51.A52.B53.C54.B55.A56.A57.C58.A59.B60.B61.A62.D63.D64.B65.A66.B67.D68.B69.D70.C71.D72.A73.B74.A75.B76.C77.A78.C79.B80.B81.C82.C83.D84.D85.C86.C87.D88.B89.D90.A91.B92.C93.D94.B95.B96.B97.C98.D99.B100.A101.C102.D103.A104.B105.B106.B107.B108.B109.A110.A111.C112.A113.B114.B115.C116.B117.D118.D119.A120.A二、多项选择题1.BDE2.ABCD3.ABCDE4.ABD5.ACDE6.ABCD7.BCD8.BCDE9.ABD10.AD11.ABCD12.BCD13.BCDE14.ABD15.AD16.ABCDE17.ABC18.ACE19.ABCDE20.ABCDE三、简答题1.(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处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处;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住所的消极冲突。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原则为:(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内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他们取得的先后;(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他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3.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中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在基本的方面跟法院确定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是相近的,但仍有许多不同的地方。(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法律适用:①根据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②授权仲裁庭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③适用国际贸易惯例。5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冲突的,内国国籍优先。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处理各异。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做法:或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或以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的国籍优先。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都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6.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7.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其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第三,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只有先确定一国法律具有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之后,才能开始国际民事诉讼的其他程序和解决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不但英美的国际私法,而且已有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或学说体系时,都把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置于法律适用制度之前。最后,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8.(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2)
它是指,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在某一成员国出版,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都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9.(1)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国内法或只适用国外法的冲突。(2)双边冲突规范,之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地方的法律。(3)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该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指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适用其中一个连结点所指向的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和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10.(1)概念: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对其适用的强行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2)构成要件:第一,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第二,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第三,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第四,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11.(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明确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从而表明它具有当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就是在国内立法中兼采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
12.(1)国际法查明是指一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存在及内容等进行查明的方法和途径。(2)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①由当事人提供②如该外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由对方中央司法机关依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负责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或由该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④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3)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一般直接适用法院地法或驳回起诉或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最相近似的国家法律,我国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直接适用法院地法。13.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一致(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优势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许多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不同解决识别冲突的主张:(1)法院地法说,以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首倡(2)准据法说,法国的德帕涅和德国的沃尔夫为代表(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以德国的杯贝拉尔和英国贝克特为代表14.公约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规定法定继承原则上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也具有该国国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了5年时间。公约允许被继承人生前指定使用与遗产继承和继承协议的法律,即明确承认继承领域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约选择法律必须是明示的,选择只限于其死亡时的国籍国法或惯常居住地法。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死者的所有遗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继承人种种继承权利的确定,继承权的剥夺和继承资格的丧失等。
公约采用转致制度,公约规定,根据公约所确定的法律,当其适用与公共秩序明显不相容时,可以拒绝其适用。15.日内瓦公约既有统一实体法公约,又有统一冲突法公约,统一冲突法公约就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1)票据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同时允许反致和转置,依前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但依其签字地为有行为能力时,应认为有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方式,一般依该行为的签字地法,但支票行为可选择适用签字地国法或付款地国家。(3)票据主债务,由付款地法支配;从债务由签字地法支配。(4)签字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依出票地的法律来决定。三、论述题1.(1)我国学者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上主张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为补充,这种主张也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有采纳。(2)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范围,根据原来的有些司法解释,当事人甚至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选择法律,而且也不需要所选法律必须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客观联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对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原来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4)根据原来的司法解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除不适用于合同的形式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外,其适用范围包括合同争议的所有其他方面。(5)原来的司法解释以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13种合同通常应适用的法律。还规定,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2.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达成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上述安排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与2000年1月24日
公布,自2000年1月对香港《仲裁法》进行了修改,将安排意见纳入香港《仲裁法》中,并已施行。新的安排是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则制定的。安排的内容主要有:(1)在内地和香港地区做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2)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在香港特区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应提交有关的文书。(3)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有关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执行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4)在内地或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5)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裁决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认定在香港地区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地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3.(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经双方一致和明示的,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纠纷之后,甚至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但只能是现行的实体法。中国法律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除了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之外,适用其他所有合同之争议。关于合同形式的问题,必须适用合同中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关于缔约能力,涉外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行为地法律认为有行为能力的也应认为有行为能力。(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
本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最密切联系的标准,基本上根据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特征履行说”。(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4.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或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裁决地所在地国家法律,该项仲裁协议无效,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仲裁权限。(4)仲裁庭组成和仲裁程序不符,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规则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的规定不相符合,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则可拒绝承认与执行。(5)仲裁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6)按照被请求执行国家的法律,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的。(7)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违反被请求执行国的公共秩序。我国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做以下两项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院属于契约性能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指的是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三、案例分析题1.(1)该案为法定继承,该案中不存在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等情况,因此为法定继承。(2)先决问题是确定乙是否为A的姐姐,即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A死亡时住所地是中国,依我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2.(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成员国的公司间达成的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的国内法时,则合同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该案中,如果A公司与C公司选择了日本法,对于发生的纠纷则适用日本法。(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公约的成员国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作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本案中如果A公司与C公司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根据上述规定,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本案中中国A公司是卖方,因此,该案应适用中国的法律。3.(1)甲公司的主张成立。因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在此案中,甲公司与中国公民乙签订的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这是一个有效的意思自治的内容,但在本案中,依据英国相关法规定,乙缺乏签订合同相应民事能力合同应认定为不成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无效或不成立不影响合同法律适用条款、合同赔偿责任等条款的法律效力,因此,尽管合同无效,但是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中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适用中国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无效合同。4.(1)公共秩序保留,有的国家也称“保留条款”,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这种排除或拒绝使用被援引的外国法的做法,就叫公共秩序保留,其结果就是被援引的外国法依据“公共秩序”
而被拒绝适用。它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有规定。(2)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在内容上与内国公共秩序规则相抵触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二是以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的适用将产生损害内国公共秩序的后果为标准而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结合本案,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判断一个合同的有效性本应按照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即甲国的法律;第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乙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第三,如果适用甲国法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则适用甲国法的结果,即强制执行该合同,将与法院地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触,因此应当排除甲国法的适用。5.(1)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人,汽车、车库、驾驶执照以及旅游的始发点和终结点地均在纽约,仅汽车事故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州。如机械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安大略法,受害人将得不到本依有更密切联系的纽约州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很不公平合理的。故本案受理法院摒弃了上述传统的僵化的冲突原则,改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2)本案确认了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3)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上,表明了“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的出现。6.(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依其属人法。但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完全,大多数国家规定,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依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商业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本案中马克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2)一般说来,涉外合同的效力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一方面,我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要求必须使用中国法律,因此,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
7.(1)应该根据中国法律来判断该婚姻的有效性,当事人之间的婚姻仍然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是不承认分居这种形式的。(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请求,应该适用案件受理地法院国的法律,即中国法来处理。(3)对于当事人之间扶养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使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在本案中,被扶养人的居住地、国籍、供被扶养人生活的财产所在地都是在中国,所以中国理应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8.(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2)在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方面目前形成尖锐对立的观点:一是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梅希奥、汪格尔,另一观点是应该适用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代表人物是拉布、努斯鲍姆。(3)如果依据梅希奥、汪格尔所持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家的法律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来解决先决问题,本案的先决问题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家(以色列)冲突规范来制定准据法,该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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