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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2 11:35:19 发布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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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99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99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99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99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99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99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99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99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99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9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99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99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99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99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99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9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9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99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99 二、立足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允许股权出资,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三、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合同帮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99 四、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上,大力推进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各地工商机关要积极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努力推动与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和细分。要结合修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针对“微型企业”的扶持措施。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堵疏结合、分类规范”的方针,重在指导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安排临时就业、规范摊贩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六、多措并举,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就业洽谈会、招聘见面会,通过举办“自主创业我先行”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创业系列报告会、召开创业带就业动员会、举办座谈会、街头宣传咨询等形式现场解答疑问,通过先富带后富、“一帮一”、“一带一”等活动,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认真落实《“三年百万”99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引导优秀人才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发展。要认真贯彻促进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为其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并严格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八、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预防、警示、教育”的功能。对个体私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整改为主,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经济处罚。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予以支持。严禁利用年检验照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九、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作用,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要围绕“服务会员”的宗旨,通过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公益活动等多种举措开展服务,积极搭建个体私营经济与政府沟通、了解供求信息、经营管理培训、人才引进的平台。引导个体私营企业“99 爱国敬业、诚实劳动、依法经营、乐于奉献”。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99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99 ,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9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99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  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99   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切实承担起基础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就业援助和人力资源动态管理等工作职能。没有建立相应机构的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障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  七、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就业服务经办信息化和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化,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发布,并不断扩展就业信息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99   八、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使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九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99 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99 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解决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资金不足问题,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政策的扶持,推动175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四、加强监管,维护基金安全各地要建立健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程序审批,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督,要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补贴资金使用、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企业和职工享受补贴的情况,检查企业补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享受政策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对于超规定裁减员工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要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99 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的作用;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援企稳岗政策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开展。六、开展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援企稳岗政策的成效各地要对2009年贯彻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结合本地就业、失业基本状况,重点对政策实施中各级领导是否重视,政策文件是否配套,工作措施是否有力,享受政策的范围是否周全,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透明、简便以及稳定就业的效果是否明显,基金使用是否安全,困难企业和职工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2010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9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附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点指南)一、指导思想99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二、工作目标2010-2012年,三年引领4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10万人,2011年不少于15万人,2012年不少于20万人。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机制初步建立。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认定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选评一批创业培训师和讲师。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99 (二)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将大学生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总盘子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拓展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建立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四、保障措施99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正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行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要指导创业型城市创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四)树立典型,宣传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9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三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1日之前上报我部。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9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99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99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第十三条99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99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自治区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99 宁政办发〔2008〕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十日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和全区“全民创业大会”重要精神,着力加大政策扶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计划”,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全民创业99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引导有技术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机关分流人员以及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岗技术人员等参与全民创业。(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及其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外,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项目一律放开。(三)放宽化肥、农膜准入条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农膜的零售经营。(四)对从事简单的修配、加工、修理的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可能产生较大污染或噪音,环保部门向登记机关明确提出需要提交有关环保手续外),不需提交相关环保手续即可办理营业执照。(五)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补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6年。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六)对申请注册公司的农村经纪企业,其注册资本由现行的3万元降低为1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99   (七)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发展以生产资料为重点的物流配送体系,围绕重要工业园区第三方物流配送。凡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的,连锁加盟企业的经营业务,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其设立的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直接申办营业执照。  (八)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允许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等字样登记。  (九)进一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下放登记注册权,由市县工商局授权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办理登记注册及相关事宜。  (十)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型企业,非货币出资不受比例限制。(十一)允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债权关系明晰,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99 (十二)允许城镇居民购买的商住房在不违反各地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定、不扰民、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征得相邻同意的前提下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允许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办理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十三)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十四)允许投资者自行选择、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冠用“宁夏”行政区划,其注册资本放宽至100万元;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名称中冠用“宁夏”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十五)支持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十六)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区重点发展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投资建设。(十七)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凡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金放宽至1000万元,有3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十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制国有企业和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和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99 二、鼓励境外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十九)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术语;对尚未纳入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可依据其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的表述,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二十)简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来宁投资的手续。港澳台自然人投资的,可直接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回乡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投资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二十一)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主体资格互认制度。对已在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凭已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申请,免予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二十二)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外可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企业净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为国有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以股权出资。(二十三)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经营范围项目。99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的项目建设”,待企业取得相关文件和许可证后,核定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来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驻在期限不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研发机构、仓库等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登记注册。(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租用写字楼、饭店等的,允许只提交租赁合同或证明文件,不再要求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确属暂无法提交产权证明(如尚在开发的工业园区等)的,可由场地提供方(如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三、推进监管方式改革,营造宽松创业环境(二十七)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企业实行近距离、中距离和远距离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风险等级高企业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对守信企业、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减少或免于日常巡查,促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健康发展。(二十八)允许在异地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直接到当地登记机关备案,不再办理营业执照。99 (二十九)建立注册登记重点产业扶持、跟踪、个别服务机制,从窗口受理延伸到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经营外,工商执法人员首次发现有情节轻微的违规经营行为时,只给予警告,不作行政罚款,不列入信用记录。(三十)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经营者从事无重大危害或无照经营行为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四、加大政策扶持,鼓励自立创业(三十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登记及营业执照工本费)。免收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三十二)对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从事“体育健身”、“孕妇健康指导”、“社区娱乐(棋牌)活动”、“老年活动”和“盲人按摩”等服务场所,除经营者自愿申请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外,登记机关不再强行要求办理营业执照。99 (三十三)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零就业”家庭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理,资料不全的指导办理,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五、服务“三农”,大力培育农村创业者(三十四)支持、引导农村经纪人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批科技中介型、流通中介型、劳务中介型经纪人队伍,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纪人免收登记注册费。(三十五)凡经营小食杂店销售小食品(不含散装、裸装食品)、酒、饮料、调味品以及在农村从事理发业的,不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即可办理营业执照。(三十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允许农民、土地承包人、农场职工以农民投资者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验资、不限出资总额、不缴纳登记费、不参加年度检验,鼓励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三十七)继续加大对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施“双百市场”99 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枸杞、马铃薯、清真牛羊肉、蔬菜水果、羊绒等自治区级批发市场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流动小商贩(除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货物运输的外),免于工商登记;对于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土特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由所在地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三十八)支持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发展,在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依法保护耕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性质;保护土地所有人、承包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原则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健康发展。(三十九)支持农民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主动为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信息等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免收登记注册费。(四十)支持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村市场流通服务网络。进一步推进“12315”维权网络建设和“村所挂钩”帮扶活动,加大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及时清除不合格农资商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四十一)加大实施“商标战略”力度,积极指导、帮助企业选择、使用、管理、经营商标;重点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99 ,并优先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有一定知名度的老牌子、老字号产品与服务办理的注册商标,实现“注册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的目标。(四十二)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选择重点企业建立帮扶联系,制定帮扶计划。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推荐评选活动,引导服务企业争创国家、全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逐步完善企业信用服务系统,不断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积极促进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立业,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竞争力,依法打击失信违法行为。五、加强效能建设,支持创业者又好又快发展(四十三)继续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企业“注册大厅服务规则”、“企业服务窗口人员首问责任制”、“一口清规则”、“企业登记注册议事规则”、“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即来即核,新设立企业自受理之日起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由7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办结。对于申报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也可当日办结。(四十四)完善网上办事平台,逐步推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准、网上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年检制度,通过网络互动,及时向企业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99 (四十五)认真落实“企业联络员制度”,积极开展“千名党员联系千家企业”活动,搭建工商部门服务企业的桥梁,提前介入企业涉及工商职能的事项,主动帮助,加强联系,倾听呼声,提供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建议或行政指导意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推进服务企业发展。(四十六)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沟通信息、服务发展、监督自律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教育、引导经营者遵章守法,诚实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利用,依靠科技创新、专利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第三产业等领域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宁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宁工商个字〔2011〕44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9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现结合我区的实际,立足工商职能,提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一、发挥职能作用,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拓宽投资领域1、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社会事业、小城镇建设等领域。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妨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民间投资都可以进入。2、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3、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电力、石化、通信、金融服务等行业和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建设、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设备租赁、现代物流、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领域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4、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加大对沿黄城市带建设和宁东基地建设,参与经济结构调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平等进入。促进宁东基地在煤炭、煤化工、乙炔化工、石油化工等政策鼓励的行业拉长产业链,加快形成相互关联和配套的产业集群。99 5、围绕建设“宁东一号工程”、“黄河金岸工程”,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琏协作配套,加快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支持区内中小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6、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支持节能减排技术、低碳技术和高效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7、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网络经济,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建立企业网站,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的行业表述。支持专门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依法开展电子商务等形式的网络经济活动。二、加大创业扶持,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开辟投资创业平台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支持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创业人才培训、产业集群、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信息化等建设,为各类经营者进入市场搭建创业平台。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物流调剂中心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信贷服务。99 10、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商业性、互助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民间投资项目贷款担保制度,进一步拓宽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11、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以商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入股,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创办中小企业。12、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新农村建设,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支持举办农产品推荐洽谈会,拓展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支持林、果、疏等特色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13、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社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投资创办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重点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科技创新型、现代服务型小企业。三、落实政策措施,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营造宽松投资环境14、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外,不设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的限制。无固定经营地点,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允许将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实收资本,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99 15、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对化肥经营投资。支持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零售经营;支持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在全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批发零售经营。16、简化企业年检程序,允许生产经营稳定、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在年检时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对当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慎用年检吊销程序;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年检验照费用。17、鼓励具备企业和公司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升级换代,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开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并以“xx研究院”、“xx研究所”等作为行业表述用语,申请公司登记。18、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人群)进入市场的扶持力度。允许七类群体在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后,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正式营业,仍感到有缺陷的可以要求继续试营业,延续试营业次数为1次,时间6个月。积极沟通、协调前置行政许可部门制定更加便捷的服务措施,为七类群体营造宽松的投资、创业环境,支持其发展。99 19、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20、支持民间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型企业,非货币出资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债权关系明晰,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21、加大支持力度和拓展民间投资进入渠道,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设立民间个人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四、增强发展意识,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22、坚持以服务促效能建设、以服务促经济发展,继续落实“五办四通”、“六无”标准和“六少六多”的要求,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企业“注册大厅服务规则”、“企业服务窗口人员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延时服务”99 等制度、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即来即核,新设立企业自受理之日起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由7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办结。对于申报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当日办结。23、对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提前介入,跟踪办理,全程指导,支持城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企业发展,加快形成沿黄城市带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扶持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产业、回族特色文化产业、旅游及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内陆开放经济区建设。24、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25、完善网上办事平台,通过网络互动,及时向企业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在沿黄城市带工商机关门户网站开设网上快捷服务通道,开展网上咨询、网上查询服务、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登记预审和网上年检,推行外商投资企业“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登记。26、进一步推进“12315”维权网络建设和“村所挂钩”帮扶活动,加大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及时清除不合格农资商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99 27、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信息征集机制,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实施千户诚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信用培育、信用征集、信用激励、信用评级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大力引导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优化合同指导服务,及时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和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广告发布或委托广告代理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28、加大商标注册力度,积极培育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指导帮助企业树立自主商标意识,增强商标运用和应对能力。以商标整合企业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帮助、指导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29、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质量、计量、标准化、节能、安全、用工、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99 30、扩大宣传,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私营企业的民间资本的“牵线搭桥”;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光彩事业、积极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第1号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调整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审批项目16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2项。99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创新管理理念和审批方式,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关于建立沿黄城市带跨地区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的通知宁工商企登字〔2009〕154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为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沿黄城市带建设,奋力打造“黄河金岸”,切实为沿黄城市经济建设营造优良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区局决定在沿黄10城市建立工商注册“绿色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服务方式1、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工商局成立“黄河金岸”登记注册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登记注册与外资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推动建设“沿黄城市带”绿登记注册色通道的相关措施,研究解决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指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相关信息。99 2、加强银川、石嘴山、吴忠、中卫等10个沿黄城市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指导工作,跨地区联动,确保工商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上下贯通,企业办事一路畅通,方便快捷。3、实行一体化服务。在沿黄城市带范围内,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扩大首问负责制。无论申请登记的企业是否在本辖区内,只要企业前来咨询,负责接待的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工商部门,并负责与其联系,提供相关登记表格,指导帮助企业准备登记材料,避免多次往返办照。4、统一和规范沿黄城市带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和登记注册提交材料,严格按照新版《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要求,使登记注册工作统一、规范、高效。5、积极探索建立沿黄城市带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运行情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强企业登记信息服务,扩大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询权限和范围,是各登记机关数据共享,使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主动为公众创业、企业投资和经济发展服务。二、加强“绿色通道”窗口建设,拓展服务领域1、涉及“沿黄城市带”的各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服务大厅及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打造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方便群众办事。2、在沿黄城市带各登记注册窗口,开通服务热线,专人负责;实行预约办事、跟踪服务、大户联系和企业联络员制度。99 3、凡沿黄城市带企业前来办理注册登记等业务的,各级登记注册机关要免费提供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格式规范及办事指南,随到随办,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4、推行延时服务。在为沿黄城市带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时,申报材料齐全,办公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5、推行预约服务。沿黄城市带的服务对象因故无法在上班时间前来办理注册事宜的,各级登记注册机关可以在休息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办理,并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6、推行合理化建议服务。根据沿黄城市带服务对象拟经营的范围、项目及形式,从服务对象的实际出发,向其提出办理何种营业执照更为恰当的合理化建议,节约办照成本和时间。7、大力支持沿黄城市带招商引资工作,凡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注册,指定专人跟踪办理,特事特办。8、大力推进沿黄城市带全民创业带就业计划的实施。结合当地实际和特色产业,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具体指导,帮助培育小企业,培养小老板,促进创业以带动就业。9、对沿黄城市带农副产品流通企业进行专门帮扶。积极支持农副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申请冠以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以帮助其做大做强;对一些不熟悉注册程序的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安排专人上门服务,指导帮助其准备各类申报材料。10、全面推行“五办四通”、“六无”的注册工作标准,主动热情地做好注册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沿黄城市带全民创业99 1、各地要用好、用足、用活自治区工商局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帮扶企业发展。2、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及其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外,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项目一律放开。3、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6年。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4、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型企业,非货币出资不受比例限制。5、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经营场所登记。6、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区重点发展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投资建设。7、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凡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金放宽至1000万元人民币,有3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99 8、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依据属地登记管辖的原则由各市、县、区、开发区工商局登记注册,自治区工商局原则上不再登记注册500万元以下企业。9、外省企业来宁设立宁夏分公司的,各地登记机关在查询不重名的情况下,属地办理注册登记。10、企业申请冠以“宁夏XX市(县)的企业名称,由各市县、开发区工商局核准。二00九年七月一日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在登记注册工作中进一步推行“五办四通”和“六无”服务的意见宁工商人字〔2009〕87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效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能,全区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全面推行“五办四通”和“六无”99 服务。即做到: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大项目领导办;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确保畅通,对有利于企业发展又不悖于法律原则的适当变通,对注册需要与相关部门联系的主动疏通,对难以疏通不能变通的加强沟通;登记无过失,承诺无失信,用语无违禁,收费无违规,干部无违纪,服务无投诉。为更好解决登记注册工作中规定不明、界限不清、许可工作有效性不高的问题,现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登记注册工作效率,资料齐全马上办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事项,积极推行“即时办结”的工作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原则上当场办理,尽量缩短时间。2、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程序有关规定当场受理,不得将材料退回,并按照承诺时限做出决定。3、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审查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核准,并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资料不全指导办1、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登记注册咨询服务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99 2、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受理人员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准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允许或指导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三、强化责任意识,紧急项目加班办1、对于确定紧急开工的项目、大型企业来我区重组、并购的项目、列为紧急项目,以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为目标,可视情况在节假日、八小时以外加班加点做好企业登记服务工作。2、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对于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涉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项目列为紧急项目,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坚决按照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结,确保企业及时运营投产。3、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流通服务企业,提升量大面广、对生产生活具有普遍影响的商贸、餐饮、运输等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紧急事项加班办理。4、认真落实自治区效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进“延时服务”99 工作制,在服务质量上抓提高、抓提速。紧急事项,工作人员要延时服务,受理、核准、发照各个环节工作人员必须现场加班。四、改进服务方式,特殊项目跟踪办1、对于我区经济有影响力的项目、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以及领导批办的项目,要指定专人跟踪服务,积极参加相关协调会议,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登记注册问题。2、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工作,大力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着眼扶持优势产业和推广优质产品,引导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合作社。3、积极支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好登记注册的跟踪服务工作。4、继续推行企业联络员制度,紧紧围绕“四个转变”,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发展思路、经营状况、需求信息,对企业登记、变更、年检及市场退出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优质服务。五、加强组织领导,重大项目领导办1、区、市、县工商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办理的重大项目。自治区党委、政府会议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要由分管局长或注册处(科)长负责,亲自过问,加快办理。2、要围绕自治区“六大基地”建设,有关领导要认真组织抓好宁东能源基地、沿黄城市带和“五优一新”99 等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重点工程的登记注册工作。3、各单位要认真组织领导,积极支持企业到乡村开展连锁经营,鼓励和支持城区连锁经营企业运用现代物流配送方式,以“大型商场+农家连锁店+农户”的形式,在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形成以批发超市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经营网络,切实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六、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确保畅通1、凡是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注册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登记注册工作确保不能有任何梗阻。2、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登记注册职能在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积极作用,积极办理股权出资、出质登记,支持小额信贷公司登记注册,为企业融资拓宽渠道。3、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依法保护耕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性质;保护土地所有人、承包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原则”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办理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健康发展。99 4、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确保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畅通。七、有利于企业发展,又不悖法律原则的适当变通1、各级登记机关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登记管理工作。只要有利于我区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发展,不违背法律原则,工作人员要创新思维灵活办理。2、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落实“全民创业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采取十条措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积极在登记注册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帮助企业摆脱困境。3、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守法经营,确因金融危机影响,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允许延长出资期限。4、在登记注册工作中,申请人提供的法定材料齐全,但个别附件资料不符合归档规范要求或相关辅助资料缺乏的,能够现场帮助补充完整的,登记时将尽可能帮助补充完整,不能现场补充完整的,在不影响发照的前提下,定时或限时补齐。八、注册需要与相关部门联系的主动疏通1、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主动与相关窗口联系、交流,按照“首问负责、及时受理、抄送相关、同时审查”的工作程序做好登记注册服务工作。99 2、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推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登记注册工作涉及前置审批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办照服务,促进登记注册工作及时完成。九、对难以疏通不能变通的加强沟通1、认真执行《疑难问题会商制度》、《名称核准提示和反馈制度》、《新兴企业登记指导制度》,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加强工商职能与企业需求的有效沟通。2、加强与企业的交流,深入开展真情助企业活动,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征求企业的意见、建议,结合工商职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真诚沟通、主动服务,增进相互理解,融洽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努力营造和谐氛围。3、对因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提供的主要要件缺少或不完整而不能注册登记的,工作人员要主动与申请人沟通,耐心细致地解释,在指出问题的同时给申请人提建议、出主意,尽力帮助解决问题。十、全面推行“六无”工作标准要全面加强登记注册窗口建设,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文明执法,优质服务,把“六无”作为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教育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以高质量的服务树立工商机关窗口的良好形象。对违犯制度,造成过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视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宁工商个字〔2011〕206号99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为了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经济组织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制定本意见。一、增强创新意识,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制度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遵循“服务引导、自愿申请”的原则。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要严格遵循《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升级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档案归入升级企业档案。(二)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仍由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担。(三)升级企业的投资者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四)经营资金数额20万元以上,雇工8人以上的生产型、服务型、商贸型个体工商户为转型重点。(五)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二、放宽登记条件,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99 3、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条件。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其原名称字号;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拟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申请调整出资数额及比例、住所。拟升级企业预先核准名称到期后,有确有原因无法办理开业登记的,依申请,可再次延长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限。4、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住所登记条件。拟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5、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核定。允许在原个体主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经营范围。凡法律、行政法规或未列入行政许可、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登记。6、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出资条件和出资期限。升级企业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可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三、加强行政指导,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99 7、加强对五市中心城区、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区域的行政指导。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有意愿办理升级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法规咨询服务,为升级为企业登记注册提供优质服务。8、对愿意接受指导或主动提出指导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向其提供拟升级企业的法律文书范本,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方便办理升级登记。9、对已升级完成的企业,持续跟踪服务,主动为其在申请著名、驰名商标,融资方面提供政策指导,推动企业做大做强。10、行政指导过程要与注册登记工作相结合,兼顾效率,同时尽可能对指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拓宽登记渠道,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1、鼓励和支持申请人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建立快捷高效的转型升级服务平台。12、在全区工商系统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业务咨询、指导,严格落实“五办四通”和“六多六少”的服务标准,跟踪服务,提高登记服务效率。13、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再交回。14、对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99 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升级后可延续保留,并优先帮助升级企业延续办理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提高升级企业诚信意识和创新经营能力。五、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合法权益 15、加强执法监管和行政指导力度。对于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给予行政提示和指导,督促办理营业执照、规范经营行为。对于情节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维护公平竞争、公正守信的市场秩序。16、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后,要及时回访、检查,了解其经营情况。不允许既保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同时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要加强市场巡查的监管力度,不仅要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前置许可,更要按照职能职责检查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登记、监管与服务的和谐发展。17、依托社会征信系统,完善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机制。将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买卖营业执照等违法、不良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时广泛宣传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规,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99 18、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服务措施和经营者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和升级企业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对升级后的创业典型、诚信守法经营典型,也要给予大力的宣传报道。同时将升级企业纳入商标宣传、培训范围,加强对升级企业著名、驰名商标实施重点保护。对在升级中弄虚作假、虚报资本、抽逃出资、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达到惩处一家、教育一片的目的,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交办发[2011]127号宁夏公路管理局,五市工信局,各市、县交通运输局:为解决公路超限超载整治后,运输企业特别是电煤运输企业成本增高问题,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提效增速,根据宁政领导批件〔2011〕1030号精神,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征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99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征实施办法为解决公路超限超载整治后,运输企业特别是电煤运输企业成本增高问题,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提效增速,根据宁政领导批件〔2011〕1030号精神,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征实施办法:一、减征范围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宁夏煤电有限公司鸳鸯湖电厂,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宁夏宁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集团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宁夏电投银川热电公司,宁夏电投西夏热电有限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六盘山热电厂,青铜峡铝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共17家电煤运输车辆。99 二、减征办法采取先征后返,次月内按减征标准返还减征额三、减征标准在我区收费公路上通行的17家企业合法(一轴10吨,六轴或六轴以上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运输电煤车辆,按其全额缴纳通行费三分之一给予减征,车辆空驶或混装不予减征,已享受优惠且优惠幅度超过三分之一的车辆不再重复减征。四、减征期限减征期限暂定2011年6月28日至9月30日,之后可根据经济形势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再作确定。五、减征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及单证企业名称、具体地址、电煤包装特征、月实际消耗电煤吨数,电煤运输起始地点、通过区内公路路段名称或编号和收费站名称。六、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征额的核定(一)各发电厂按照电煤消耗量、单车合法装载量计算所需电煤日运输车辆数量,经自治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厅核准后,由公路管理局核准每个电厂途径收费站的日均车辆数。(二)由交通运输厅监制,自治区经信委统一印制“电煤运输车辆派车单(有存根)”,作为收费单位留存的减征凭据。电煤运输车辆派车单”除企业名称、运输线路、车号、轴型等信息外,需有记录车货总重、车辆轴型、实缴费额和缴费时间等空格。(三)电煤运输车辆进入指定99 收费车道后,除正常缴费外,主动将“电煤运输车辆派车单”交给收费员,符合减征规定,确认为减征车辆的,收费员在打印的通行费票据上签字确认,同时在派车单上填写当次实收费额、车货总重、车辆轴型、缴费时间,签字后的通行费票据作为企业结算减征通行费的凭据,填写实收金额等信息的派车单作为收费单位核对减征通行费的凭据。不符合减征规定的,收费员拒收派车单,也不在收费票据上签名确认。(四)收费员下班后将当班回收的派车单交财务清点、登记、签字后整理存档,作为核对减征额证明资料。(五)为了确保电煤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符合减征条件的电煤车辆必须从指定车道通过,否则,不予减征通行费。七、减征通行费返还各电厂将其电煤运输车辆通过收费站有收费员签名的缴费票据分别按收费站、时间顺序列表统计汇总后附签名的缴费票据逐级报自治区经信委、宁夏公路管理局审核后,由交通运输厅按规定返还。八、工作要求(一)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行费减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做好核准、查验、核算等工作。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到位。(二)各有关企业要实事求是,据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其减征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99 (三)各发电企业要管理好运输本企业电煤车辆,要求其积极配合收费站的核验、登记工作。车辆不配合查验的,企业要积极协调,否则,取消其享受减征的资格。(四)收费站要加强管理,认真、严格做好减征车辆的核验信息统计工作,确保减征额的如实计算。(五)各企业需指定一名负责人,便于公路管理局及各基层单位与其沟通协调解决减征工作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陶乐黄河桥收费站、吴忠陈袁滩黄河大桥辅道桥收费站因隶属当地政府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减征额的核定办法及减征程序。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宁交办发[2010]219号宁夏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宁交路发[2010]715号)99 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继续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全区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继续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区所有收费站严格执行宁交路发[2010]715号文件规定。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99 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检测体系,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公路管理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迅速行动,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交通运输厅反映。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99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更好地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新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二、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99 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的要求,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确定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落实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相关政策。三、进一步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继续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的基础上,考虑车辆配载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四、加强和规范检测工作,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重要路段的“绿色通道”收费道口配备数字辐射透视成像等检测设备,逐步建立以自动检测为主、人工查验为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99 检测体系,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缩短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查验时间,提高合法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对于交通量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收费站,应增设收费车道或加强人工疏导,维护正常通行秩序,确保“绿色通道”畅通。与此同时,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骗逃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公平竞争和运输市场秩序稳定。五、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一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策要求,迅速行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车辆通行费免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公布“绿色通道”政策投诉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研究解决“绿色通道”政策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和公路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四是及时协调解决“绿色通道”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99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政策措施》精神,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99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各市、县(区)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不得低于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各市、县(区)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鼓励使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对确需使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对依法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所在地等到别相对最低标准的50%执行。  四、对依法可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凡占用耕地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99   (二)凡占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的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三)对依法使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  (四)特殊地区依法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在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特殊地区包括:资源枯竭型城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中部干旱地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平罗县黄河以东地区,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南部黄土丘陵区(原州区、彭阳县、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海原县)。  五、本意见在实施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家标准修订后实施。  六、各市、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对于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9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报批效率,依法依规利用土地,保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程序99   (一)简化报件材料。  1.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4项调整为11项(见附件1),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2.对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其报件材料由现行的17项调整为14项(见附件2),核减征地听证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等相关内容。  核减的报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把关,并留存备案,纳入建设用地审批后监管范围。  (二)简化审查程序。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业务审查由现行的“串联式”审查改为“并联式”99 会审,建立内部联动会审机制。将建设项目用地会审的具体内容与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土地勘测定界验收等程序性工作,由各相关业务处室分别审查改为建设用地会审阶段一并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2.集中会审时对在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过的内容和方案,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只进行复核确认。  (三)压缩初审时限。  1.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建设用地申报要件,并在18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工作。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建设用地报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报件审核上报工作。  3.各地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要足额预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为加快建设用地审批进度,各地建设用地报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审通过、开具缴费通知后,须在30日内缴清相关规费,逾期不缴的,一律作退件处理,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重新安排使用。  (四)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  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城市批次用地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提高土地审批效益,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明确先行用地审核管理要求  属自治区重点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并确保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批复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按时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全区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跟踪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坚决制止和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三、做好用地前期衔接服务工作  (一)加强与项目用地单位衔接。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招商等部门和用地单位对接,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项目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依法依规用地。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进程。全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提前介入、源头参与、程序规范、主动服务”99 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完善相关报批资料。对选址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四、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用地全程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及利用的监管。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进行彻底清理,并对批少占多等行为予以查处,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二)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规定,积极盘活用好批而未供的土地。对符合规定和条件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批后未供土地,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经市、县政府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可将该宗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使用,也可对原批准的项目用地进行调整。具体处置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五、强化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按照“批管并重,权责一致”99 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按照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内容组织并审查建设用地批件材料,对单独选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核减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确认结论、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审批。同时,要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进行复核审查,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并对复核后的建设用地报件、结论性审查意见负责。  (二)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报件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报件质量。今后,对因服务意识不强、申报用地不及时、年度计划管理执行不到位影响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或因编制报件不认真、审查意见不真实,导致报件质量不高、反复上报审批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事项。  (三)加大违法违规用地处罚力度。对未批先建、未批即用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9 》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罚款按上限标准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处罚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占用当年用地指标的,相应扣除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对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附件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序号报批材料名称需纸质材料1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是2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是3建设用地申请表是4一书四方案是99 5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是6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占用农垦系统土地的由自治区农垦局出具的同意使用土地的说明或协议等。 是7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罚意见、罚款缴纳凭证等。是8勘测定界报告书是9勘测定界图是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11土地利用现状图是  核减的内容:  1.政府拟征地公告;  2.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放弃听证等;  3.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附件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序号报批材料名称需纸质材料1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是2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报告是3建设用地申请表(立项部门批复的项目单位申请)是4一书四方案是5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是99 6项目预审文件是7项目可研初设(核准)等批准文件是8矿产压覆报告的审查意见、地灾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土地复垦报告的审查意见、自治区林业局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是9采矿许可证、会议纪要、占农垦土地的由自治区农垦局出具的同意使用土地的说明或协议等 是10违法违规用地的处罚意见、罚款缴纳凭证等是11勘测定界报告书是12勘测定界图是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14土地利用现状图是  核减内容:  1.政府拟征地公告;  2.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回执、放弃听证等;3.社保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意见。关于支持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9〕184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农垦分局: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是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99 新型洁净基础产业,对于发挥自治区区域优势,促进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积极服务,全力保障。为了支持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现就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支持意见。一、保证用地计划要优先保证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保用地。二、实施划拨供地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能源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手续时,必须坚持这一供地原则。三、实行政策优惠在办理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执行最优惠的相关政策。项目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免收土地管理费。四、坚持成本从低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是基础产业,必须本着成本从低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目,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增加项目用地成本。原则上占用国有土地不对土地进行补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最低补偿标准执行。通过务实、艰苦、扎实、细致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成本的最低化。99 五、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于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提供优质服务,高效办理。申请项目用地预审的必须在1日内办结。太阳能和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一经申请用地,就要从优、从快办理项目用地各项手续。要依据国土资源厅的指导意见,选派得力人员,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保证项目用地及时报批,批复使用。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解决。二○○九年五月七日99'